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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平台:注重资料管理,准确扣缴申报
2021-03-15 16:1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完善了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公司员工福利平台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注意支持材料的管理,准确申报扣缴。
纳税人应注意提供证据。
13号公告适用于两类纳税人群体,一是纳税年度首次领取工资和工资的居民个人,二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实习获得劳务报酬的学生。符合这两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向扣除义务人申明,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承诺书,证明适用于13号公告规定的扣除预付方法。
其中,取得实习机构支付收入的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的,在实习期间向公司提供学生证明书等证明资料,扣除机构按累计扣除法计算预扣税金的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工资收入的居民个人,年度内新进入毕业大学生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毕业证明书和派遣证明书等证明资料的其他年度中首次取得工资、工资收入的纳税人,如果确实没有证明资料,可以提供承诺书,证明年度中首次取得工资、工资收入的情况。
公司员工福利平台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必须对自己向扣除义务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和承诺书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这些证据资料和承诺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和扣除义务人必须注意保留调查。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61号)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如果纳税人拒绝修改,扣除义务人应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除义务人正确填写申报信息。
扣除义务人在2020年7月1日以后,向首次领取工资、工资收入的居民个人或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支付相关收入的,收到纳税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和承诺书后,可以按照最新的扣除方法,为纳税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扣除义务人应当在扣除客户端正确输入相关人员的信息,按照规定向纳税人申报扣除预付。
对于年度内首次工资、工资收入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收集中的就业类型中选择就业类型;在就业就业日期中输入具体的就业时间;在就业年度就业情况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就业学生或其他就业就业。然后,在综合收入申报中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填写收入和扣除项目。最后,在税务计算过程中,系统会自动按照1月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月数计算累计扣除费用和预扣税。
对因实习而获得劳务报酬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收集中选择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中选择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中选择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中选择实习生;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实习生;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实习生(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在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公司员工福利平台提示,纳税人应注意的是,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部分纳税人因预付税额减少,年度预付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无需在次年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但是,到2020年7月1日为止就业或参加实习的纳税人,相关收入已经按照原来的预付方法计算,如果有更多的预付税金,第二年进行综合收入结算时也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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