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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2021-02-02 14: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规模,应当并入纳税人的“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则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交给个人的各种补助、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交给本单位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津贴;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轿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日子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规则发放给员工的供暖费补助、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员工当月的薪酬薪水同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员工的什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许其他价格折组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员工当月的薪酬薪水同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化至每个员工名下并入员工当月的薪酬薪水同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一致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助、交通补助、车改补助、通讯补助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归入薪酬总额办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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