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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职工福利虽是好事,但财务人员应留意这些问题
2021-03-02 15:31
企业给职工发放节日福利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既能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发放购物卡是企业发放节日职工福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方便又有用。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视点,发放预付卡要警惕,别让本来的福利变成企业的担负。
J公司2019年年末从某商场购入总额约10万元的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职工。可是在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获得的发票的税率栏为“0%”,正是这张发票给企业带来了麻烦。
第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添加“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产生出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出售和充值”、602“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交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运用“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纳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这一规则,售卡企业或许发卡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分,应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纳税”,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通常情况下,售卡企业由于没有把握“预付卡”发票的相关方针,往往在税率栏填写“0%”,而非文件中规则的“不纳税”,这样一来,购卡企业获得的发票就成了不合规税前扣除凭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的,若开销真实且已实际产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符合规则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也就是说,企业在获得不合规发票时,可以通过“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来获取合规的税前扣除凭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售卡企业的财务人员会因麻烦而拒绝购卡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要求,而购卡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自行补税。所以企业要想正常扣除,就需求在一开始获得发票时加以防范。
第二,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同样需求留意。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则,薪酬薪水指个人因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则,个人所得的方式,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向职工发放的购物卡属于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应该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一些企业除了将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也会作为节日礼品送给客户,这也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则,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依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在外。
所以,在赠送礼物给客户的时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求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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