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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窝藏包庇罪情节恶劣如何评定

2021-09-26 16:10

一,被告方窝藏包庇罪情节恶劣如何评定

依据刑诉法第三10条第2款的要求:“犯前述罪,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罪”。这儿涉及到窝藏、包庇罪与其说所窝藏、袒护的犯罪嫌疑人犯下之罪的共同犯罪中间的界线。窝藏、包庇罪是在别人违法犯罪之后为使其躲避刑事处分而进行窝藏或是袒护,因而是一种防碍司法部门行动的违法犯罪。殊不知,假如事先通谋而在别人违法犯罪后又给予窝藏或是袒护的,则组成共犯。这儿的事先通谋,依据1986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要求,就是指窝藏、袒护犯与被窝藏、袒护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以前,就策划或勾结,同意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给予窝藏或是袒护。假如仅仅了解犯案工作人员要去执行违法犯罪,过后给予窝藏、袒护或是事前了解犯案工作人员要去执行违法犯罪,未去报警,违法犯罪造成后又窝藏、袒护犯罪嫌疑人的,也不应以共犯论罪,而独立组成窝藏、包庇罪。因而,通谋与明知道是不尽相同的,通谋具备策划或勾结的內容,只有这般,才组成共犯。

二、窝藏包庇罪能判两年刑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开展邢事起诉和刑事执行的常规主题活动。本罪的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实行了窝藏或袒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本罪的核心为一般行为主体。一切法定年龄16周岁而且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都能够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但犯罪嫌疑人自己不可以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客观层面为有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管控;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情节恶劣,就是指窝藏、袒护的另一半是影响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窝藏、袒护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较多的;窝藏、袒护犯罪嫌疑人的時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性安然无恙的;数次窝藏、袒护犯罪嫌疑人的这些。

窝藏包庇罪一般与共犯的沟通非常密切,虽然相关的案子并不是自身一同进行的可是如果自已在之后的逃走阶段上给予协助理论上惩罚的结果是比较明显的,自身必须搞好在罪刑评定上提前准备,那样情况的解决便会有利于自身,因此 自身必须特别注意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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