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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罪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1-03-22 14:42
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每个月按时发放的工资福利,因为这关系到劳动者下个月的生活保障,如果一个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是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恶意拖欠工资罪的必要性是什么吧。
刑法调整的仅是犯罪行为,所谓犯罪就必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而恶意欠薪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使它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当前其他法律制裁有限,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恶意欠薪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2、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诚实信用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对信用的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往来将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得以维系。劳动者提供劳务,获取薪酬;资方支付薪酬,获取劳务。但是,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中国,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用工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付出艰辛劳动,最容易受到恶意欠薪的伤害。当前,恶意欠薪所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违法性
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受刑罚性
运用刑事法律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直接方法。国家正是通过犯罪行为法定化,
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从而控制犯罪和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刑法也是其他部门法律的补充,当一般部门法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就不必由刑法予以调整,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无论是基于经济法的劳动关系规定,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劳动监察,对恶意欠薪行为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我国恶意欠薪比较严重的实际现状是,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恶意欠薪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对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只有增设“恶意欠薪罪”,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教育和警醒欠薪者,产生较好的震慑作用,才能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迫使用人单位不敢轻易恶意欠薪。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就运用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如此。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香港地区少有像内地那样激烈的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欠薪入罪的导向价值应该是主因之一。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恶意拖欠工资最成立的必要性是什么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你们的生活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由网站为您带来的文章,如果需要其他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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