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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是不是应执行竞业协议责任
2021-09-22 16:15
被告张某同汽车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与领域保密协议,之后被告因事消除劳动合同书后,任职于另一家汽车企业,这让原本的汽车工业产很不满意,规定被告付款合同违约金,但这个汽车企业却忽视了此外一个关键点,签署劳务合同时假如要求了竞业协议责任,就务必要向他人付款竞业协议赔偿金。
被告张某系汽车工业领域的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把握一定的车辆安装技术性。2009年1月,汽车企业聘请张某为我厂的技术工程师,彼此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与此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一份,承诺被告对上诉人的保密信息承担信息保密责任,被告服务承诺在其从上诉人处辞职2年内,不可在与上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或牟取权益。如被告违背之上条文,上诉人有权利规定被告付款合同违约金三十万元。在该《保密协议》中未承诺A汽车企业向张某付款赔偿金。2010年3月,张某以家务事为由明确提出与A汽车企业消除劳动合同书,经彼此商议消除劳动合同书。2010年5月,A汽车企业获知,张某与同省的B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A汽车企业即向法庭提起诉讼,规定诉请消除张某与B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聘任合同,并规定张某付款合同违约金三十万元。
淄川人民法院觉得,张某与汽车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当时人均应严苛执行分别的责任。汽车企业未向张某付款竞业协议赔偿金,汽车企业规定张某执行竞业协议责任,并付款合同违约金于法无据,由此做出一审判决:张某与汽车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承诺的张某的竞业协议条文合理,但张某不用执行彼此协议书中承诺的竞业限制责任,并驳回申诉了汽车企业的所有诉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起诉。
大法官觉得,此案中异议的重点是,张某是不是应该执行竞业协议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IP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对具有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承诺竞业协议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严禁限定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以上法律的原意即开设员工的竞业限制责任的与此同时,规定用人公司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这也是均衡员工和公司中间的权益,维护公司恰当的商业机密和市场竞争力,维护保养员工享受工作和自主择业的支配权。融合此案,假如A汽车企业规定张某执行竞业协议责任,应向张某付款竞业协议赔偿金,假如汽车企业沒有付款对应的赔偿费,张某可以不执行此责任。世界上沒有无责任的支配权,都没有无支配权的责任,权利义务具备对等性。一裁定具备十分充分的提升实际意义,合乎如今的法律核心理念。裁定在关键点上展现了法律的原意,维护保养了职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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