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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肯签《竞业限制协议书》该怎么办
2021-09-22 16:14
因为大伙儿一般十分重视自身挑选行业的支配权,因此竟业就在我们的随意就业权中间发生了矛盾。在工作全过程中,员工全是期待利润最大化地扬长避短,当然期待公司对自身的管束越低越高。可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间就在的市场需求个人行为,防止根据不法应用商业机密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容许有调节地对把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的流动性做出限定。
原社会保障部在1996年授予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35号)明文规定,用人公司与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商业机密相关事宜时,能够 承诺在工作终止合同前或该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时间段内(不超过6个月),调节其岗位,变动劳动合同书中相关内容;用人公司也可要求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停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超过3年),不获得从业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但用人公司理应给与该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一《通知》中特别确立,用人公司与把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协议,对彼此的支配权、责任开展承诺,是一种可以集中体现协商一致标准的竟业方法。自然,充分考虑非是全部员工均能与公司达成一致,该《通知》特殊规定,用人公司还能够以公司管理制度的方式要求竟业的相关事宜。
因此,对公司而言,最好是的方式是在拥有管理制度的根基上,历经公平商议再与员工签订具备人性化信息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假如员工与公司不可以就竟业达成一致,则应依照公司已经有的管理制度实行。
员工不肯签定《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状况大致能够 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类是合同书的信息对员工的规定太多、过高,员工对合同书造成了“恐惧心理”。这类状况必须依据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用心商议合同书的內容,而求达到一份公平公正、对等的合同书。另一类则是员工另有一定的图,不期待给自己提升一切责任。对这种员工的解决难度系数很有可能要大许多 ,并且不仅是公司制订管理制度就可以处理的。这时必须清晰一点,竟业协议书是与信息保密职位同歩的。换句话说,要不是信息保密职位也就不会有签定《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现象了。因此,假如员工坚持不懈不签定竟业合同书,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避免员工流动性产生知识产权侵权,公司需要确立告之员工,职业发展中遭遇务必的选择:要不签定合同书,要不离去信息保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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