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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保管方法(实施)

2021-03-22 14:21

【定义】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就是指员工因工或非因工受伤及其生病后,劳动者鉴定中心依据我国评定规范,应用相关现行政策和医药学科技进步的方式、方式明确劳动者  者残废水平和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水平的一种综合性鉴定。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健全江苏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规章制度,标准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步骤,保证 保证 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资料安全性合理,江苏省人事厅下达了《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本试行办法于2016年宣布执行。

【出台政策】:江苏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保管方法(实施)
【发文字号】:苏人社厅发〔2015〕419号
【实行時间】:2016年1月1日
【有关规章】:工伤事故员工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管理条例

文件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档案资料产生
第三章 档案存放
第四章 档案资料查看
第五章 附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保管,维护保养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资料详细,保证 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资料安全性、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档案资料及工伤险、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相关要求,融合工作中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档案资料(下称评定档案资料)就是指各个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联合会(下称劳鉴委)在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工作中全过程中,产生的具备储存和运用使用价值的文本原材料  、电子数据、数据图表、声像等不一样媒介和方式的技术专业活动内容。

第三条  档案保管工作中应遵照统一领导干部、分类管理的标准,并在档案保管单位的监管具体指导下开展。
劳鉴委公司办公室(下称劳鉴办)承担评定档案保管实际工作中。

第四条  评定档案资料共分成工伤事故员工第一次(复诊)评定(确定)事宜(含供奉家属确定及不法劳动力评定事宜)、工伤事故员工核查评定事宜、工伤事故员工再度评定事宜、非因工残废或患病丧  失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事宜共4类。

第二章  档案资料产生

第五条  评定档案资料应包含: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申请表格、申请办理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递交的相关材料、技术检查鉴定中的专家团详尽纪录、鉴定评语、填补医药学检查单及其鉴定结论通知单等原材料。劳  动工作能力评定工作上产生的各种统计分析表等原材料也应归于档案文件。

第六条  评定档案资料应在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工作中完成后大半年内进行立卷存档工作中,一切本人不可留存或擅自影印相关评定全过程中产生的理应存档的原材料。

第七条  评定档案资料內容应真正精确、办理手续完善、著录科学研究、字迹工整,媒介、撰写原材料、订装原材料要合乎使用性能规定。

第八条  评定档案资料统一应用A3或A4型纸,凡需附卷储存的物证,应订装入卷。没法订装的,可装进物证袋,并标明物证的名字、总数、来源于。档案资料原材料不可用签字笔、圆珠笔芯撰写或复  写纸复写。

第九条  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管理方面中的电子数据应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开展管理方法。入录的电子文件数据信息应与纸版文档数据信息保持一致,保证 电子数据  真正、靠谱、安全性,可读能用。

第十条  逐渐完成计算机软件管理方法,创建档案资料。在存档前将鉴定材料扫描仪、提交产生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內容完善,与书面形式案件材料內容一致。

第三章  档案存放

第十一条  评定档案资料理应依照档案文件管理规定开展梳理,依照“类型—本年度”水流定编卷号,先后排序封袋。

第十二条  评定档案资料应该有专用型仓库和专卖店储存。档案资料仓库应做到防火安全、防盜、防虫、除霉、防幅射、防污、防潮(潮)、防有害物质等安全性存放规定,并依据具体必须配置中央空调、祛湿  机等机器设备。

第十三条  劳鉴办要配置必需的评定档案资料检索工具,创建档案目录数据库查询、全篇档案资料数据库查询,逐渐完成档案保管信息化管理,服务项目数字化,提升 档案资料智能化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评定档案资料应推行集中统一管理方法,确保档案资料的详细与安全性,便于工作考查运用。

第十五条  劳鉴办理应配置职业档案保管工作人员承担档案保管实际工作中,档案保管工作人员解决评定档案资料开展核对,保证 档案资料不遗失、不毁坏。发觉损坏、生虫、褪色或笔迹模糊不清等状况时  ,应立即修复、拷贝或开展别的技术性解决,认真落实案件材料保密管理制度,严苛执行审核、登记。

第四章  档案资料查看

第十六条  劳鉴办应创建评定档案资料查看规章制度,查看评定档案资料应填好查看审批单,经档案保管工作人员评审后,经评定办责任人愿意并办理流程后,即可查看。不可遗失、提取、伪造和擅  自消毁档案资料。在网络查询工作上,理应维护有关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私人信息。

第十七条  查看评定档案资料需申请办理登记,并出示有关证实材料:
(一)司法部门等单位:应出示所属介绍信和查看人身份证件;
(二)评定被告方:评定被告方为自己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件;评定被告方为用人公司的,应出示所属介绍信和查看人身份证件;
(三)评定被告方的授权委托人:评定被告方的授权委托人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应出示所属法律事务所信函、委托授权书、受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评定被告方的委托人为别的真实身份工作人员的,  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受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查看评定档案资料应在鉴定中心特定地址开展,评定档案资料不可看押浏览场地。查看、拷贝、摘抄的评定材料仅限于被告方递交的评定申请办理材料及鉴定结论通知单本来。拷贝评定  结果通知单的,由评定档案保管工作人员核查后,标明“影印件与案件材料材料一致”字眼,并盖上劳鉴办的图章。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九条  评定档案存放限期为50年,从评定审结后第二年的1月1日逐渐测算。

第二十条  对超出存放限期的评定档案资料,经劳鉴委和档案保管单位一同评定后,需再次储存的转交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对在评定档案保管全过程中有违法乱纪个人行为的企业和本人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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