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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起诉是民事经济纠纷,或是劳务纠纷?

2021-09-18 16:32

员工违背竞业协议责任,直营或参加别人运营类似运营,并应用或者可别人应用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时,即存有毁约和侵权行为的竞合。对于此事用人公司能够择一履行请求权。《劳动法》第22条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商业机密的相关事宜。如用人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要求了信息保密责任或竞业协议责任,那麼,信息保密责任或竟业严禁就变成工作权利与义务內容的一部分,假如原用人公司与员工中间因执行该条文而造成的纠纷案件,应归属于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的审理范畴,用人公司还可以向劳动纠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对于此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要求:劳动合同书中假如确立承诺了相关传统商业机密的內容,因为员工未执行,导致用人公司商业机密被损害而产生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向劳动纠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监察委员会理应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和劳动合同书的承诺做出裁定。次之,假如员工违背竞业协议责任,直营或参加别人运营类似运营,并应用或者可别人应用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时,用人公司能够同时向法院提到损害商业机密的起诉。

员工如在辞职后违背竞业协议协议书到与原用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中,针对员工是不是应用或是准许别人应用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难以调查取证,用人公司提到损害商业机密的起诉的风险性很大,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毫无疑问是一个更加明智的选择。

竞业协议归属于商业机密维护中的一个关键层面,假如原用人公司提起诉讼员工从业与原企业同样或相相近的工作或服务项目进而组成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损害原企业商业机密的,这时违背竞业协议承诺早已变成侵害别人支配权的方式,该异议已转换为平常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可再受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前置程序的管束。结合实际,很多出现的例子则是原用人公司以损害商业机密为由对员工和新用人公司提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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