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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工作年限和竟业

2021-09-18 16:31

案件:

  陈某于2003年7月1日面试到某中外合作企业任营销部主管,并与企业签署了历时5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违约金为RMB5万余元。企业为其配备了手机上、笔记本,注资送其参与车辆驾驶培训,并给予车辆一部供其应用。2003年10月,企业又送陈某到日本国学习培训3个月,那时候签署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要求:企业担负陈某在培圳期内的全部花费,学习培训满期后,陈某务必执行完5年的劳动合同书,而且在从企业辞职后3年之内不获得与企业有市场竞争业务流程的其他企业就职,不然,企业有权利规定陈某偿还培训费用并付款合同违约金。陈某归国后为企业仅服务项目了一年,便离职到另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出任副总职位。企业遂向劳动纠纷仲裁委提到投诉,规定陈某偿还所有培训费用并付款合同违约金,与此同时,因为陈某到与其说有市场竞争业务流程的广告传媒公司就职,违背了竟业责任,规定陈某赔付企业因而而遭到的财产损失。

  分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性的因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书,自动离职造成的有关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的人资异议实例,关键涉及到合同违约金、工作年限和竟业三个难题。

  劳动合同书一经签署,即具备法律认可并对彼此造成约束,务必用心执行,任何一方提早终止合同都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有关员工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一共有三种:1、员工能够同用人公司商议消除劳动合同书;2、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员工能够及时通告用人公司消除劳动合同书;3、在别的大部分状况下,员工消除劳动合同书,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告知用人公司。

  针对大部分员工来讲,提早30日以书面告知用人公司消除劳动合同书,这也是她们的法律规定支配权,并没有任何难题。但在该案中,用人公司却对员工提早终止合同承诺了5万余元的合同违约金。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要求:“劳动合同书对职工的毁约个人行为设置合同违约金的,仅限以下情况:(一)违背工作年限承诺的;(二)违背传统商业服务秘密约定的。”此案中用人公司早已对职工的工作年限作了5年的承诺,因而违约金条款是不是正规合理,重要还需要看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年限的承诺是不是合理。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的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能够对由用人公司注资招收、学习培训或是给予其它独特福利待遇的员工的工作年限做出承诺。此案中,企业为陈某配备了手机上、笔记本,注资送其参与车辆驾驶培训,并给予车辆一部供其应用,能够视作给予了独特工资待遇。与此同时,企业又注资送陈某到日本国学习培训了3个月,因而彼此对工作年限的承诺也是合理合法合理的。从而该违约金条款合理合法合理。

  除此之外,彼此在劳动合同书中还承诺了竟业条文。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的要求:“对承担传统用人公司商业机密责任的员工,劳动合同书被告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承诺竟业条文,并承诺在停止或是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此案中因为企业并沒有给与陈某经济补偿金,因而该竟业条文是没用的。

  综上所述,彼此有关劳动合同书工作年限和罚息的承诺全是合理合法合理的,陈某未执行完合同书即离职,是一种毁约个人行为,企业有权利规定陈某付款5万余元合同违约金。而培训费用,依据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用人公司注资对员工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员工明确提出与公司消除劳务关系的,在租期内,则用人公司能够规定员工付款此项花费;承诺工作年限的,按工作年限等分离出来出资额,以员工已执行的服务项目限期下降付款。因为陈某已将企业服务了一年,因而企业只有规定陈某退还所有培训费用额度的五分之四。

  提醒:

员工换工作时要留意以下好多个难题:第一、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法定条件;第二、自身与企业间是不是有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承诺以及法律认可;第三、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中能否有竞业协议的条文以及法律认可。

换工作时慎重加当心,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做事,即可防止异议或亏损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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