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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维护与竞业协议关联

2021-09-18 16:31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章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机密维护机制的一种有利填补,彼此之间有相同之处,即基本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但也出现差异的地区:一是竞业协议规章制度能有效的避免员工从业竞业主题活动而隐型侵害商业机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机密维护规章制度则无法合理处理这一难题。二是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不可以根据综合执法方式给予依法查处。可是员工显著违反规定侵害商业机密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根据综合执法方式给予依法查处。三是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据关于劳动仲裁解决方式保护自己利益,即先诉讼、后起诉;而员工显著违背用人公司有关传统商业机密的规定侵害商业机密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据是民事诉讼方式寻找赔付。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做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机密维护机制的一种有利填补,说明竞业协议承诺理应以维护保养商业机密为前提条件。假如员工不把握商业机密,则用人公司不能规定与员工承诺竞业协议协议书,进而避免用人公司针对一些重要优秀人才根据竞业协议规章制度而“封杀”、“封禁”,有益于较大程度上地维护保养人力资源市场的魅力,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价值。

《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做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机密维护机制的一种有利填补,也说明用人公司只是借助竞业协议规章制度还无法有效地维护保养本身商业机密的利益。由于,即便员工遵循了竞业协议承诺,其也有可能根据公布、容许别人有偿服务或免费应用其所把握的商业机密等方法,侵害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用人公司维护保养本身商业机密,应当将《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规章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机密维护规章制度融合起來,一方面与员工承诺传统商业机密或规定员工传统商业机密,另一方面与员工签定竞业协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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