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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竟业的类别和法律规定

2021-09-18 16:31

在我国现阶段竟业分成2种状况,一种便是法律规定的竟业,关键应对公司的高端管理者理应担负的竟业责任,关键就是指公司企业的老总、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主管等,在任职期不可就职、做兼职、直营或为别人运营市场竞争公司或竞争业务流程。这种要求散见于在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另一种竟业便是承诺的竟业,这归属于劳动合同书承诺基层民主的具体内容之一,承诺的竞业协议就是指根据用人公司和员工在工作、劳动用工合同或直接的竟业协议书(条文),员工理应担负的竟业责任。涉及到该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较少,现阶段有关的要求全是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

关键有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二项:用人公司与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商业机密事宜时,能够承诺员工在停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超过三年),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公司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但用人公司理应给与该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该规范为公司和员工中间签订竟业协议或是协议书给予了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也进一步优化了《劳动法》中传统商业机密的有关要求,突显了要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在国家科技部施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中第七项要求:“企业能够在工作聘任合同、专利权支配权所属协议书或是技术性保密协议中,与对本企业技术性利益和经济发展权益有关键危害的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者、科研人员和其它有关工作人员商议,承诺竟业条文,承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去企业后一定期内不能在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或是别的利益关系的别的企业内就职,或是自身生产制造、运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业务流程。凡有这类承诺的,企业应向相关工作人员付款一定额度的赔偿费。竟业的时间最多不能超出三年”。

那麼在地区性法律上现在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44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一7条,泉州市颁布的《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要求了相关竟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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