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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难题

2021-09-18 16:31

竞业协议纠纷案件是不是归属于关于劳动仲裁,是不是须历经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前置程序。对于此事,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应的劳动仲裁规章中并沒有明文规定,地区性的法律规定对于此事也出现不一样要求。

理论上竞业协议纠纷案件能够归属于关于劳动仲裁,但对比一般性的关于劳动仲裁来讲,其又具备独特性。竞业协议规章制度是专利权维护中的一个关键层面,假如原用人公司以竞业协议毁约提起诉讼员工从业与原企业同样或相相近的工作或服务项目进而组成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侵害原企业运营密秘和商业秘密的,这时违背竞业协议承诺早已变成侵害别人支配权的方式,该异议已转换为平常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则不宜再比同一一样的关于劳动仲裁而受诉讼前置程序的管束。

简而言之,禁业严禁条文有两重性,其既还可以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一部分,又可以单独于劳动合同书做为维护商业服务商业秘密的对策条文而存有。从这种视角看来,被告方的救助方式也应该是双领域的,上诉人既能够将其做为关于劳动仲裁解决,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寻找公法上的救助;又可以将其做为专利权案子纳入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立即寻找私法上的维护。实践活动中,竞业协议纠纷案件申请办理劳动仲裁的例子已经有产生,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竞业协议纠纷案件的情况与此同时也是很多出现的。因此 ,从确保彼此本人的权益而言,二种方式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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