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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竟业员工再度学生就业受到限制

2021-09-18 16:30

竟业员工再度学生就业受到限制

2008年9月,张某与某中外合资企业签署的工作合同到期,彼此停止了劳动合同书。但当时签署劳务合同时,因张某是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彼此在劳动合同书中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竟业条文,承诺张某在停止劳动合同书后的二年内不可从业同样岗位,在这段时间,中外合资企业每个月付款张某最少日常生活保证金。

  张某忽视这种要求, 2009年4月找到新的所在单位,并从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同样的设计产品工作中。2009年9月,中外合资企业了解后,规定张某退还其寻找新工作中后获得的最少日常生活保证金,并付款合同违约金2万元,张某不执行,中外合资企业向本地劳务纠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案件审理后,适用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要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IP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对具有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订立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24条要求:竟业的员工仅限于劳动部门的高端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承担信息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竟业的范畴、地区、限期由劳动部门与员工承诺,竟业的订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前述規定的员工到与本企业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开张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竟业限期,不可超出二年。此案中,彼此订立的竟业条文合理合法合理,张某违背承诺,应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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