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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保诈骗案子依法查处方法【2015版】
2021-03-22 14:18
【前言】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健全湖北社保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社保诈骗个人行为,标准社保诈骗案子的调研和解决,湖北社会保险局依据我国有关规章,融合湖北当地具体情况,下达了《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本方法一共分成五个章节目录,主要内容以下。
【出台政策】:湖北社保诈骗案子依法查处方法
【发文字号】:鄂人社厅规〔2015〕2号
【实行時间】:2015年8月18日
【有关规章】:我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立案侦查
第三章 调研
第四章 解决
第五章 附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严厉打击社保诈骗个人行为,标准社保诈骗案子的调研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社保诈骗就是指以诈骗、仿冒证明文件或是别的方式骗领社保股票基金开支,或是骗领社保工资待遇。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社保诈骗案子可用本方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內部创建由股票基金管理机构带头、劳动监察组织参加的执法监督体制,依法查处社保诈骗案子,严厉打击社保诈骗个人行为。
第五条 社保诈骗案子依法查处务必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布和高效率的标准,坚持不懈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要明,坚持不懈文化教育与处罚紧密结合,另外接纳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根据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整治和审理检举举报等方式发觉社保诈骗案件线索,依规必须开展调研解决的,理应立即立案侦查。
各个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在经办人员管理方法中发觉社保诈骗案件线索,理应马上终止付款并勒令退回,另外汇报平级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立案侦查理应填好立案审批表,经股票基金监管或劳动监察组织责任人愿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核查准许,准许之日即是立案侦查之日。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理应于立案侦查当天从股票基金监管或劳动监察组织中特定2名之上筹办工作人员,开展证据调查。
第八条 案子筹办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逃避:
(一)自己是被告方(被调研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直系亲属的;
(二)自己或其直系亲属与筹办的案子事宜有立即利益关系的;
(三)因别的缘故很有可能危害案子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告方觉得案子筹办工作人员合乎本方法第八条要求、理应逃避的,有权利向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规定其逃避。被告方申请回避,理应选用书面通知。
第十条 案子筹办工作人员的逃避,由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决策。
逃避决策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做出逃避决策前,案子筹办工作人员不终止对案子的调研解决。对逃避申请办理的决策,理应告之申报人。
第十一条 案子筹办人员调查案子时,理应拥有人力资源局社保部统一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证》,或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并积极说明真实身份。
第十二条 案子筹办工作人员可采用以下对策向有关企业和本人开展调研,并获得相关直接证据:
(一)查看、纪录、拷贝与社保股票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方法和项目投资经营有关的材料,对很有可能被迁移、藏匿或是损毁的材料给予保存;
(二)了解与调研事宜相关的企业和本人,规定其对与调研事宜相关的难题做出表明、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案子筹办工作人员执行以下责任:
(一)依规做好本职工作,秉公执法;
(二)传统在做好本职工作全过程中得知的密秘;
(三)为举报者保密性。
第十四条 了解与调研事宜相关的企业和本人,理应制做讯问笔录,做为调研直接证据。讯问笔录理应属实记述了解內容,交被了解人签字或盖公章;被了解人回绝签字或盖公章的,案子筹办工作人员理应标明缘故并签字。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对有质疑的调研直接证据理应机构核查。
第十六条 务必有以下情况之一,才可以采用保存对策:
(一)被告方很有可能对直接证据采用仿冒、伪造、摧毁个人行为的;
(二)被告方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不善很有可能造成直接证据损毁的;
(三)不保存之后无法获得的;
(四)别的很有可能造成直接证据损毁的。
第十七条 采用保存对策理应依照以下程序流程开展:
(一)股票基金监管或劳动监察组织明确提出保存申请办理,报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准许。特殊情况下,能够先采用保存对策,于保存后一个工作日之内申请办理申请办理准许办理手续。
(二)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制做保存通知单。保存通知单理应包含被告方名字、保存原因及根据、保存材料名字及总数、保存地址及方法、保存起始時间、审签时间,并盖上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图章。
(三)案子筹办工作人员将保存通知单及保存材料明细交被告方签名确定后执行保存。被告方拒不签名确定的,由案子筹办工作人员标明状况。
(四)执行保存后,案子筹办工作人员理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保存材料做出解决,立即消除保存。保存限期期满,仍没有处理的,保存对策全自动消除。
在保存期限内,被告方或是相关工作人员不可消毁或是迁移直接证据;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能够随时随地读取直接证据。
第十八条 在案子调研中涉及到外地证据调查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能够授权委托本地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帮助调研,在彼此商谈時间内进行。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对社保诈骗案子的调研,理应自立案侦查生效日6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状况繁杂的,经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准许,能够增加3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 案子调研完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案子筹办工作人员理应依据证据调查状况,对调查报告开展核查,明确提出基本解决提议,并填好案子解决审批表,经股票基金监管或劳动监察组织责任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审核。
案子解决审批表应注明被告方名字、案由、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和原因、被告方的阐述、解决根据和解决提议。
第二十一条 拟对社保诈骗个人行为做出行政许可决策的,理应自基本处理决定准许生效日,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征求其阐述和申诉书。
被告方自接到行政许可通知单生效日3个工作日之内,递交书面形式申诉书建议。贷款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申诉书建议。
第二十二条 拟做出下列行政许可决策之一的,理应在行政许可告之的另外,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有依规规定举办听证会的支配权:
(一)撤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定零售药房、工伤事故康复治疗组织或辅助器具安裝配备组织等社保服务项目组织资质;
(二)对非生产经营中的社保诈骗个人行为惩处一千元之上的处罚;
(三)对生产经营中的社保诈骗个人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惩处30000元之上、沒有非法所得的惩处10000元之上的处罚。
被告方规定听证会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理应机构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依据最后核查結果,对社保诈骗个人行为做出下列解决:
(一)依规理应遭受行政许可的,依据违反规定情况做出处罚、收走非法所得、中止或撤销社保服务项目组织资质等行政许可决策;
(二)评定违反规定客观事实不可以创立,或违纪行为剧情轻度、且已纠正的,撤消立案侦查;
(三)有轻度违纪行为理应纠正而未纠正的,做出勒令退还骗领的社会保险金、勒令损失赔偿等行政部门处分决定;
(四)向有权利解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明确提出解决提议。
对企业和本人因涉嫌社保诈骗违法犯罪的,理应依规向公安部门移交;对发觉我国工作员因涉嫌违法乱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理应向纪检行政机关或检察院移交;对发觉违纪行为但不属于社保诈骗的,理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决策给与行政许可(解决)的,理应制做行政许可(解决)认定书。行政许可(解决)认定书注明以下事宜:
(一)被惩罚(解决)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名字、单位名称;或被惩罚(解决)本人名字、身份证号码;
(二)评定的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和关键直接证据;
(三)行政许可(解决)的类型和根据;
(四)行政许可(解决)决策的执行方法和限期;
(五)不服气行政许可(解决)决策,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方式和限期;
(六)做出行政许可(解决)决策的行政单位名字和做出行政许可(解决)决策的时间。
行政许可(解决)认定书理应盖上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图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解决)认定书理应在宣布后现场送到被告方;被告方不在场的,理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送到被告方。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许可(解决)决策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发觉决策不适度的,理应给予改正并立即告之被告方。
第二十七条 被告方对行政许可(解决)决策不服气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许可(解决)决策不终止实行。
第二十八条 被告方理应自接到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生效日15个工作日之内,到特定金融机构交纳处罚。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员不可自主收交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告方确实有经济发展艰难,必须推迟或是分期付款交纳处罚的,经被告方申请办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责任人准许,能够延期或是分期付款交纳。
第三十条 被告方对行政许可(解决)决策贷款逾期不执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能够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案子所有交通事故结案后,案子筹办工作人员理应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案件材料理应一案一卷,包含下列原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研获得的直接证据;
(三)案子解决审批表;
(四)此案公文及送达回证;
(五)与案子解决有关的别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制做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理应在制做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申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社保诈骗案子依法查处,统一应用省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制订的11种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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