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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协议书没有约束的要求

2021-09-17 15:47

近日,市第一初级人民检察院移诉一起因付款竞业协议合同违约金而产生矛盾的劳动纠纷案子,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某药品技术性企业与李某签署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承诺了员工责任,未授予一切支配权,內容显失公平,对李某不具备约束,驳回申诉了该企业规定李某付款三十万元竞业协议合同违约金的要求。
李某原系某药品技术性企业员工,彼此于2005年2月24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书,限期自当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彼此签署《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承诺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李某不可在其它类似或竞争公司做兼职,不可自主创立或参加别的公司与该药品技术性企业的市场竞争;李某在彼此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或是结束后,不可争夺该药品技术性企业顾客,亦不得以知识产权侵权方式诱惑某药品技术性企业的别的员工辞职。但该协议书未承诺李某在遵循以上承诺责任的情形下能够 享有的有关支配权。李某于2007年1月19日辞职,企业未向其付款竞业协议赔偿金,并以规定李某付款竞业协议合同违约金三十万元为由向北京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明确提出投诉,该委经案件审理,驳回申诉了集团公司的投诉要求。该企业以相同的需求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该药品技术性企业与李某签署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书的配件,彼此本人的权利义务理应公平。但该协议书仅承诺了李某的责任,并没有承诺李某在遵循以上承诺责任的情形下能够 享有的有关支配权,企业亦未质证证实曾向李某付款竞业协议赔偿金及其李某在职人员期内向其支出的薪水中含有有竞业协议赔偿金。人民法院觉得,该协议书內容显失公平,对李某不具备约束,遂终审判决驳回申诉了该企业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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