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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计付经济补偿 竟业条文失效
2021-09-17 15:46
用人企业与职工签署竟业条文,未承诺计付员工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裁定该竟业条文失效。
上诉人美国A.B.C.优选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1月,被告喻女性由四达全球经济技术性协作企业外派至我企业工作中。原、被告签署《保密承诺书》,被告服务承诺在其任职上诉人企业期内,不参加企业业务范围同样或是类似行业的所有别的盈利性主题活动,在任职期内及辞职后一年内不向一切第三方泄漏上诉人信息资讯或是商业机密,如违背服务承诺,被告应向上诉人付款合同违约金21600零元。但被告在作业期内,违背以上服务承诺,私自策划创立与上诉人业务流程行业同样的企业,故原告知至人民法院,规定民事判决被告付款以上合同违约金。
被告编造谎言,原被告签署的竟业条文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严令禁止要求,应属失效,被告不用赔付上诉人竟业的合同违约金。
一审民事判决觉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订立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但该案中,原、被告彼此尽管承诺了员工竟业的责任,但并没有承诺向职工付款竟业补偿金的承诺,故裁定员工能够 不会受到该责任的管束,不用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最后,民事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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