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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竞业协议赔偿金是不是须要交税
2021-09-16 16:39
问:按月付款给辞职员工的竞业协议赔偿金是不是理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向本人付款不市场竞争账款征缴个人所得税难题的审批》(税务总局[2007]102号)的要求依照“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向本人付款不市场竞争账款征缴个人所得税难题的审批》(税务总局[2007]102号)不适合企业支付给辞职员工的竞业协议赔偿金的测算,该规范是对于财产购方公司与财产出卖方公司法人股东中间在财产选购买卖中付款给财产出卖方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款。
企业支付给辞职员工的竞业协议赔偿金应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因消除劳动合同书获得经济补偿征缴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9]178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国企员工因消除劳动合同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0]77号)、《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与用人公司取消劳务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01]157号)文档的要求测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对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超出规范的部份视作一次获得数月的薪水、薪酬收益,用超标准一部分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参加工作时间数,以其商数做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在本公司的参加工作时间数按具体参加工作时间数测算,超出12年的按12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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