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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协议用人公司理应提早承诺

2021-09-16 16:38

员工竞业协议用人公司理应提早承诺

竞业协议就是指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员工依规定或承诺,在劳务关系持有期间或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定阶段内,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具备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做兼职或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

  在我国有关法规对竞业限制的目标沒有给出确立限制,因而,聘请彼此自行签署的竞业协议条文,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一部分,具备法律认可。但因为竞业协议协议书限定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归属于宪法学确保的中国公民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而,竞业协议合同书的正规合理重点在于是不是不利于员工的主要日常生活权益。

  做为竞业协议协议书有效的一个基本上标准,公司需要对员工的竞业协议个人行为做出经济补偿金,竞业协议协议书中务必与此同时注明赔偿金的金额和派发方法,不然便是失效协议书。针对竞业协议的赔偿金金额,法律法规上都没有一个确立和权威性的要求。依照深圳市和珠海市的有关要求,赔偿金的金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薪的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假如赔偿金付款的金额较少,人民法院一般也会裁定该竞业协议协议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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