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偿就无法规定竞业协议
2021-09-16 16:3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化判决了一批关于劳动仲裁案子,被诉竞业协议的两位高新科技公司员工各自领到申诉成功裁定。
夏某是北京市阿博澳波北大青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彼此曾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中2年多后,2005年7月,夏某向阿博澳波企业明确提出离职并得到准许。但当阿博澳波企业获知夏某到与其说存有竞争关系的上海某教育信息化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就职后,马上以夏某违背彼此签署的竞业协议协议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最后驳回申诉了阿博澳波企业的诉请。人民法院觉得,夏某与阿博澳波企业彼此均应严苛执行《保密协议》的责任,阿博澳波企业按照规定应向承担竟业责任的员工按本年度付款一定的赔偿,赔偿金额不可低于该员工在公司最终一年年薪的二分之一。但阿博澳波企业没办法证明自身早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因而其没有权利规定夏某执行竞业协议责任。
与夏某以同一原因被诉的阿博澳波企业员工殷某也在同一天领取了自个的申诉成功裁定。
据大法官李国强详细介绍,新起技术性领域本身便是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多发行业,公司的发展发展壮大取决于商业机密或商业秘密的成份占多数,员工担负着大量的竞业限制责任。可是,用人公司一方面规定员工担负竞业协议责任,另一方面又以各种原因没发或扣除本应给与职工的竞业协议赔偿金,因此产生起诉的情形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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