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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未承诺赔偿额度法律效力

2021-09-16 16:37

竞业协议未承诺赔偿额度法律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现阶段不一样的立法机关对于此事观点是截然不同的。如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其《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将承诺经济补偿金做为竟业协议书的有效性要素。

  更有甚者,上海市却并没有将经济补偿金做为竟业协议书的有效性要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要求:“用人公司与承担传统用人公司商业机密责任的员工在竟业协议书中对经济补偿的规范、付款方式有承诺的,从其承诺。因用人公司缘故不按协议书承诺付款经济补偿,经员工规定仍不付款的,员工能够消除竟业协议书。”,“竟业协议书对经济补偿的规范、付款方式等未作承诺的,员工还可以规定用人公司付款经济补偿。彼此被告方从而产生异议的,可按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处理。用人公司规定员工再次执行竟业协议书的,理应按关于劳动仲裁解决组织确定的规范及彼此订立的竟业限期一次性付款经济补偿,员工理应再次执行竟业责任;用人公司舍弃对剩下限期竟业规定的,理应按关于劳动仲裁解决组织确定的标淮付款早已执行一部分的经济补偿。”不难看出,上海市的法律见解是彼此并没有承诺赔偿金并不必定造成 竟业协议书失效,只是授予了职工的催告函权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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