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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协议书是不是合理

2021-09-15 16:24

实例
深圳宝安区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员王某于2002年5月8日与企业签署了一份竟业协议书,协议书承诺王某离去企业生效日2年内不获得生产运营同行业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企业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假如王某毁约,则理应担负一万元的合同违约责任。
2003年8月20日,王某离职到一家与该企业拥有竞争关系的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中。2003年10月12日,原企业发觉王某从业的工作任务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于2003年11月17日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规定王某担负一万元的合同违约责任。結果人民法院适用该企业的诉请。王某不服气,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并未开庭审判。
剖析
竟业协议书是没用的,王某不必担负一万元的合同违约责任。
原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1997])、《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明文规定,公司能够与悉知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工作人员签署竟业协议书,承诺公司与悉知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工作人员停止或是消除劳务关系后一定时间段内(不超过三年),被竟业工作人员不获得生产运营同行业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但公司理应给被竟业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规范,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沒有给出确立而实际的要求,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却明文规定:按年测算不能低于该员工离去公司前最后一本年度从该公司得到的酬劳总金额的三分之二。
员工因为遭受竟业条文的限定,在一定的期内就无法长期从事自身拿手的工作中,进而会产生一定的财产损失。用人公司应给与员工有效的经济补偿金,来填补给员工产生的财产损失。此案中,某电子科技公司尽管与刘某签署了竟业协议书,可是,在王某明确提出辞职申请后,该企业却沒有付款给王某有效的经济补偿金花费。因而,该协议书对王某并无约束,王某也就沒有一切学生就业限定。一审判决适用某电子科技公司规定王某付款一万元合同违约金的诉请是不正确的,因该竟业协议书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归属于失效条文,王某不必担负一万元的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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