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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竟业协议书 谈何执行竟业责任

2021-09-15 16:24

王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到蒙阴县某公司从业技术性设计方案工作中,与此同时彼此签署了历时2年的劳动合同书。2010年3月,劳动合同书即将期满时,与该企业有竞争力的另一家企业以高薪职位聘用王某。合同到期后,王某遂向原企业明确提出不会再继签劳动合同书,但是原企业拒绝了王某的规定。王某觉得原企业没有权利干预他的随意就业,因此便到高薪职位聘用他的另一家公司上班。原企业向本地劳务纠纷监察委员会提交申请,规定王某付款合同违约金,并执行一定限期的竟业责任。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IP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对具有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订立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此案中,王某原先所属的企业与刘某签署的劳务合同中未签订竟业条文,彼此也未签署竟业协议书,工作合同到期后又未签署有关协议书,因此王某不辜负有竟业责任,王某原先所属的企业不可以限定王某到与之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职。仲裁委遂做出了对该企业的投诉要求不予以适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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