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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有关政策法规

2021-09-15 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IP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

   对具有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订立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竟业的员工仅限于劳动部门的高端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承担信息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竟业的范畴、地区、限期由劳动部门与员工承诺,竟业的订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前述規定的员工到与本企业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开张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竟业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章 企业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技术人员的条件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級管理者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五)没经股东大会或是股东会允许,运用职位便捷给自己或是其他人牟取归属于企业的商机,直营或是为别人运营与所就职企业相同的业务流程;

(七)私自公布企业密秘;

执行董事、高級管理者违背前述要求所得的的收益应该归企业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作伙伴不可直营或是同别人联合经营与本合伙制企业相竟争的业务流程。

除合伙协议另有承诺或是经整体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外,合作伙伴不可同本合伙制企业开展买卖。

合作伙伴不可从业危害本合伙制企业权益的主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授权委托或是聘任的管理方法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事务管理的员工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六)没经投资者允许,从业与本公司相竟争的业务流程;

(九)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七、 企业能够在工作聘任合同、专利权支配权所属协议书或是技术性保密协议中,与对本企业技术性利益和经济发展权益有关键危害的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者、科研人员和其它有关工作人员商议,承诺竟业条文,承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去企业后一定期内不能在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或是别的利益关系的别的企业内就职,或是自身生产制造、运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业务流程。凡有这类承诺的,企业应向相关工作人员付款一定额度的赔偿费。竟业的时间最多不能超出三年。

竟业条文一般理应包含竟业的主要范畴、竟业的限期、赔偿费的额度及付款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內容。但与竟业內容有关的商业秘密已为群众所悉知,或是已不可以为本企业产生资金权益或核心竞争力,不具备应用性,或承担竟业责任的员工有充足直接证据证实该公司未实行国家相关科研人员的现行政策,遭受显失公平工资待遇及其本企业违背竟业条文,不付款或是无书面通知托欠赔偿费的,竟业条文自主停止。

企业与相关工作人员就竟业条文产生异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利依规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二、用人公司与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商业机密相关事宜时,能够承诺在工作终止合同前或该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时间段内(不超过六个月),调节其岗位,变动劳动合同书中相关内容;用人公司也可要求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停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超过三年),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但用人公司理应给与该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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