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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与商业机密的关联
2021-09-15 16:23
竟业又被称为竞业避止,竞业协议,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关键的法律制度,指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高級员工)在其任职期不可做兼职于市场竞争企业或混合销售竞争业务流程,在其辞职后的特殊阶段和地域内,也不可从事于市场竞争企业或开展竞争运营主题活动,因而,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行业和领域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障措施。
'竞业协议'规章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尚未确定的法律法规,有章可循的仅限国家科技部的317号文档及其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与把握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商业机密事宜时,能够承诺员工在停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超过三年),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公司工作中,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但用人公司理应给与该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要求对承担传统用人公司商业机密责任的员工,劳动合同书被告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承诺竟业条文。
现阶段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均说明,竟业设置的效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故企业与员工承诺竞业避止,最先需要具有一个标准:即该员工把握企业的商业机密,维护商业机密是竟业造成及调整的直接原因。因而,针对用人公司而言,非是全部的员工都能够承诺竞业避止,假如离开'商业机密'这一前提条件,'竞业协议'条文毫无疑问就变成了'那些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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