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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管控暂行规定【2015版本号】
2021-03-19 14:22
【前言】伴随着在我国网民人数的再次提高,互联网技术对日常生活的危害进一步推进,群众能够根据互联网技术便捷申请办理各类业务流程,比如买东西、预定这些。为了更好地便捷群众迅速申请办理保险营销,在我国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其就是指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技术性,根据直营网上平台、第三方网上平台等签订保险合同、出示保险业务的业务流程。另外为了更好地标准网络保险运营个人行为,推动网络保险身心健康标准发展趋势,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本方法从运营标准、运营地区、信息公开、监管等层面确立了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基本上运营标准。到此在我国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管控规章制度宣布颁布。
【出台政策】: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管控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69号
【实行時间】:2015年10月1日起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运营标准与运营地区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四章 运营标准
第五章 监管
第六章 附录
为标准网络保险运营个人行为,维护商业保险顾客合法权利,推动网络保险业务流程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就是指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技术性,根据直营网上平台、第三方网上平台等签订保险合同、出示保险业务的业务流程。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就是指经商业保险监管组织准许开设,并依规注册登记的车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服务。保险专业中介服务就是指运营地区不限于注册地址所属省、自治州、市辖区的保险专业代理记账公司、保险经纪企业和保险公估组织。
本方法所称直营网上平台,就是指保险公司依规开设的网上平台。
本方法所称第三方网上平台,就是指除直营网上平台外,在网络保险业务流程主题活动中,为商业保险顾客和保险公司出示互联网服务支持輔助服务项目的网上平台。
第二条 保险公司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应遵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本方法的相关要求,不可危害商业保险顾客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保险公司应科学研究评定本身风险防控工作能力、顾客服务工作能力,有效明确合适互联网技术运营的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市场销售范畴,不可以保证顾客服务品质和风险防控的,应立即给予调节。
保险公司应确保网络保险顾客具有不少于别的业务流程方式的购买保险和索赔等保险业务,确保商业保险交易信息和顾客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条 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市场销售、保险投保、索赔、退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及顾客服务等商业保险运营个人行为,应由保险公司管理方法和承担。
第三方网上平台运营进行所述保险营销的,应获得保险营销运营资质。
第四条 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应由保险公司公司总部创建统一集中化的业务流程服务平台和解决步骤,推行集中化经营、统一管理方法。
除本方法第一条要求的车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服务外,别的组织或本人不可运营网络保险业务流程。保险公司的从业者不可以本人为名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
第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直营网上平台,应具有以下标准:
(一)具备适用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与保险公司关键业务管理系统的无缝拼接即时连接,并保证与保险公司內部别的软件系统的合理防护,防止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性在保险公司外部环境传送与扩散。
(二)具备健全的服务器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数据库加密及其灾祸修复等互联网技术网络信息安全体系管理;
(三)具备it行业主管机构授予的许可证书或是在it行业主管机构进行域名备案,且网址连接地在我国地区;
(四)具备专业的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管理单位,并配置相对的技术专业工作人员;
(五)具备完善的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网络保险业务流程业务员应合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根据第三方网上平台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第三方网上平台应具有以下标准:
(一)具备it行业主管机构授予的许可证书或是在it行业主管机构进行域名备案,且网址连接地在我国地区;
(二)具备可以信赖的互联网营销系统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体系管理,完成与保险公司软件系统的合理防护,防止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性在保险公司外部环境传送与扩散;
(三)可以详细、精确、立即向保险公司出示进行保险营销需要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收益人的个人信息信息内容、联络信息内容、账户信息及其购买保险实际操作运动轨迹等信息内容;
(四)近期2年未遭受it行业主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等政府机构的重特大行政许可,未被中国保监会纳入保险业严禁协作明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三方网上平台不符所述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可两者之间协作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
第七条 车险公司在具备相对内控制度工作能力且能达到顾客服务要求的状况下,可将以下保险险种的网络保险业务流程运营地区拓展至未注册分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辖区:
(一)人身安全意外事故商业保险、定期寿险和通用型终身寿险;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本人的家中财险、责任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可以单独、详细地根据互联网技术完成市场销售、保险投保和索赔全步骤服务项目的财险业务流程;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保险险种。
中国保监会能够依据具体情况,调节并发布所述可在未注册分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辖区运营的保险险种范畴。
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收益人或商业保险标底所属的省、自治州、市辖区,车险公司沒有注册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在市场销售时就其很有可能存有的服务项目不及时、时效性差等难题作出确立提醒,规定被保险人确定,并存留确定纪录。
保险专业中介服务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经营范围和运营地区,应与出示相对保险投保服务项目的车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保险公司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不可开展不实阐述、片面性或夸大其词宣传策划往日销售业绩、违反规定服务承诺盈利或是担负损害等虚假性叙述。
保险公司应在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有关网上平台的明显部位,以清楚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注明保险理财产品及服务项目等信息内容,需注明的信息内容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投保企业、市场销售行为主体及保险投保企业设立子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辖区明细;
(二)保险合同签订的方式,选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确立表明;
(三)保险费用的付款方式,及其保单证、保险费用税票等凭据的派送方法、收费标准;
(四)购买保险资询方法、保单查询方法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购买保险、保险投保、索赔、保护、退保险的办理手续及商业保险赔偿款、退保金、保障金的付款方式;
(六)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的私人信息、购买保险交易信息和买卖安全性的保障体系;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內容。
在其中,网络保险商品的市场销售网页页面应该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险理财产品名字(条文名字和宣传策划名字)及审批批准文号、办理备案序号或上报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利率(或保险条款、利率的连接),在其中应突显提醒和表明免去车险公司义务的条文,并以适度的方法突显提醒索赔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花费扣减、退保险损害、保单现金价值等关键內容;
(三)市场销售人身险新式商品的,应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权益演试,禁止片面性应用“预期收益率”等叙述商品权益的宣传策划句子;
(四)保险理财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式商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字字体大小的黑体字标明盈利可变性;
(五)被保险人的属实告之责任,及其违背责任的不良影响;
(六)商业保险商品销售地区范畴;
(七)别的立即危害顾客权益和消费行为的事宜。
网上平台上发布的保险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应由车险公司统一制做和受权公布,并保证信息合理合法、真正、精确、详细。
第九条 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保险公司,应在其官网创建网络保险信息公开栏目,需公布的信息内容包含以下內容:
(一)运营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网站名、网站地址,若为第三方网上平台,也要公布业务流程协作范畴;
(二)网络保险商品信息,包含保险理财产品名字、条文利率(或连接)及审批批准文号、办理备案序号、上报文件编号或条文编号;
(三)已注册分公司名字、办公室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顾客服务及消费者维权方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內容。
保险专业中介服务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应公布的信息内容还应包含中国保监会授予的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刊登的信息内容或企业营业执照的电子器件连接标志、车险公司的受权范畴及內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保险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告之协作企业,并存留告之纪录。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上平台应签定合作合同,确立承诺彼此权利与义务,保证职责分工清楚、义务确立。因第三方网上平台缘故造成 商业保险顾客或是保险公司合法权利遭受危害的,第三方网上平台应担负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网上平台应在显眼部位公布协作保险公司信息内容及第三方网上平台备案号,并提醒保险营销由保险公司出示。
第三方网上平台应于接到购买保险申请办理后24小时内向型保险公司详细、精确地出示保险投保需要的材料信息内容,包含被保险人(受益人、收益人)的名字、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帐户等材料。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外,保险公司及第三方网上平台不可将有关数据泄露给一切组织和本人。
第三方网上平台为保险公司出示宣传策划服务项目的,宣传策划內容应经车险公司审批,以保证宣传策划內容合乎相关管控要求。车险公司对宣传策划內容的真实有效、精确性和合规担负相对义务。
第十二条 车险公司应提升对网络保险商品的管理方法,挑选合适互联网技术特点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运营,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性等开发设计融入网络经济要求的新品,不可违背社会道德、商业保险基本概念及有关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交货的保险费用应立即转帐付款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型帐户,第三方网上平台不可代办保险费用并开展转付款。保费收入专用型帐户包含保险公司依规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设立的专用型帐户。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第三方网上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商业保险立即有关物件和服务项目的方式进行营销活动的,应合乎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不可以现钱或类似方法向被保险人退还所交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详细纪录和储存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交易信息,保证可以详细、精确地复原有关买卖步骤和关键点。交易信息应最少包含:品牌宣传和市场销售文字、市场销售和服务项目日志、被保险人实际操作运动轨迹等。第三方网上平台应帮助和适用保险公司依规获得所述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车险公司应提升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管理与服务,创建适用资询、购买保险、退保险、索赔、查看和举报的在线客服管理体系,探寻以短消息、即时通信专用工具等多种多样方法进行客户维护,简单化服务规范,自主创新服务项目方法,保证顾客服务的高效率和方便快捷。
对因必须现场核保、现场勘查和调研等要素而危害向顾客出示迅速和方便快捷保险业务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应该马上中止有关保险理财产品的市场销售,并采取措施对策开展整顿,整顿后仍不可以处理的,应停止有关保险理财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提升业务流程数据信息的安全工作,采用服务器防火墙防护、备份数据、常见故障修复等方式方法,保证与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相关买卖数据信息和信息内容的安全性、真正、精确、详细。
保险公司应预防仿冒网址、APP运用等对于网络保险的违法违纪主题活动,查验网页页面上对外开放连接的稳定性,开拓专业方式接纳群众检举,发现问题后应该马上采用预防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提升顾客信息化管理,保证客户数据信息内容真实可信,确保数据采集、解决及应用的安全系数和合理合法。
对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全过程中搜集的客户资料,保险公司应严苛保密性,不可泄漏,没经顾客愿意,不可将客户资料用以所出示服务项目以外的目地。
第十九条 车险公司应制订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妥当解决因紧急事件、不可抗拒等缘故造成 的网络保险业务流程运营终断。
保险公司网络保险业务流程运营终断的,应在直营网上平台或第三方网上平台的首页明显部位开展立即发布,并表明缘故及事后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顾客身份核查规章制度,提升对超大金额买卖和异常买卖的监管和汇报,严格执行合规管理相关要求。
保险公司应规定被保险人正常情况下应用自己帐户付款保险费用,退保险时保险费用应退回至原缴费帐户,赔偿款资产应付款到被保险人自己、受益人帐户或收益人帐户。对保险期间超出一年的人身险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应核查被保险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有效,保证付款方、收款方为被保险人自己。
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网络保险风控系统规章制度,提升对网络保险诈骗的监管和汇报,第三方网上平台应帮助保险公司进行风控系统监管和调研。
第二十一条 车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服务及第三方网上平台付款有关花费时,理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清算、统一受权转帐付款。
车险公司应依照合作合同承诺的花费类型和规范,向保险专业中介服务付款中介公司花费或向第三方网上平台付款信息科技花费等,不可立即或间接性给与合作合同承诺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控要求,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上平台的网络保险运营个人行为开展日常管控和当场查验,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上平台应予以相互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产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对网络保险业务流程开展自我约束管理方法。
中国保险产业协会应在官网创建网络保险信息公开栏目,对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保险公司以及协作的第三方网上平台等信息内容开展公布,便于广大群众查看和监管。中国保监会官网另外对基本信息开展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保险公司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保监会能够勒令整顿;情节恶劣的,依规给予行政许可:
(一)私自受权子公司开设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
(二)与不符本方法要求的第三方网上平台协作的;
(三)产生买卖内容丢失或顾客数据泄露,导致不良影响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要求公布信息内容或作出提醒,开展欺诈宣传策划的;
(五)违背本方法有关运营地区、花费付款等相关要求的;
(六)不具有本方法要求的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标准的;
(七)违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个人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第三方网上平台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保监会能够规定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中国保监会能够勒令相关保险公司马上停止两者之间协作,将其纳入领域严禁协作明细,并在全领域通告:
(一)私自与不符本方法要求的组织或本人协作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
(二)没经车险公司愿意私自进行宣传策划,导致不良影响的;
(三)违背本方法有关信息公开、花费付款等要求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要求向保险公司出示或帮助保险公司依规获得保险投保所需信息内容材料的;
(五)不具有本方法要求的进行网络保险业务流程标准的;
(六)不配合商业保险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
(七)违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别的个人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综合承担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管控,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管辖区内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的日常检测与管控,并可依据中国保监会受权对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或其从业者违背本方法,中国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能够根据管控交谈、管控函等对策,勒令时限整顿;拒不整顿、未按要求整顿,或组成《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违纪行为的,依规开展惩罚。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专业互联网技术车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营地区,中国保监会另有要求的,可用其要求。
再保险营销不适合本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公司根据即时通信专用工具、系统软件、社交网络平台等方式市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管理方法,参考可用本方法。
车险公司、商业保险集团公司(控投)企业属下非商业保险类分公司依规开设的网上平台,参考第三方网上平台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承担表述和修定。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限期为三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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