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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行政部门异议解决方法【全篇】

2021-03-19 14:22

【前言】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健全在我国社保规章制度,妥善处置社保行政部门异议,维护保养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社保部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章,制订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本方法一共三十四条,其关键对解决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方法、步骤等內容开展了表明。

【出台政策】:社保行政部门异议解决方法
【发文字号】:我国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行時间】:2001年5月27日
【有关规章】:社会保险法、社保股票基金先付款暂行规定、社保本人利益纪录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社保行政部门异议,维护保养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确保和监管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下称经办人员组织)依规行使职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社保行政部门异议,就是指经办人员组织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经办人员社保事务管理全过程中,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中间产生的异议。
本方法所指的经办人员组织,就是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受权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隶属的专业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保、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等社保事务管理的工作中组织。

第三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经办人员组织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经办人员组织或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社保行政部门异议解决,经办人员组织或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解决社保行政部门异议可用本方法。

第四条 经办人员组织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法纪工作中组织或是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为本企业的社保行政部门异议解决组织(下称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实际承担社保行政部门异议的解决工作中。

第五条 经办人员组织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各自选用复诊和行政裁决的方法解决社保行政部门异议。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一)觉得经办人员组织未依规为其申请办理社保备案、变动或是销户办理手续的;
(二)觉得经办人员组织未按照规定审批社保缴费基数的;
(三)觉得经办人员组织未按照规定纪录社会保险金交费状况或是回绝其查看交费纪录的;
(四)觉得经办人员组织违反规定扣除花费或是违反规定规定行使权力的;
(五)对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其社保工资待遇规范有质疑的;
(六)觉得经办人员组织不依规付款其社保工资待遇或是对经办人员组织终止其享有社保工资待遇有质疑的;
(七)觉得经办人员组织未依规为其调节社保工资待遇的;
(八)觉得经办人员组织未依规为其申请办理社保关联迁移或是延续办理手续的;
(九)觉得经办人员组织的别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
归属于前述第(二)、(五)、(六)、(七)项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立即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先向做出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复诊,对复诊决策不服气,再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第七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经办人员组织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除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务院文件之外的别的行政规章不合理合法,在对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时,能够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一并明确提出对该行政规章的核查申请办理。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对经办人员组织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能够向立即管理方法该经办人员组织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第九条 申报人觉得经办人员组织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自了解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日60日内向型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复诊或是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申报人与经办人员组织中间产生的归属于人民检察院受案范畴的行政案件,申报人还可以依规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 经办人员组织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申报人有权利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行政裁决申请办理限期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限期从申报人了解行政裁决权或是行政裁决申请办理限期生效日测算,但最多不可超出二年。因不可抗拒或是别的书面通知耽搁法律规定申请办理限期的,申请办理限期自阻碍清除生效日再次测算。

第十一条 申报人向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复诊或是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一般理应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还可以口头上明确提出。口头上明确提出的,收到申请办理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理应现场纪录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关键客观事实和原因、申请办理時间等事宜,并由申报人签名或是盖公章。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别的工作中组织收到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理应马上运送本单位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人向做出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复诊的,该经办人员组织应特定其內部主管机关承担解决,并理应自收到复诊申请办理生效日20日内做出保持或是更改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诊决策。决策更改的,理应再次做出新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人员组织做出的复诊决策理应选用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对经办人员组织的复诊决策不服气,或是经办人员组织贷款逾期未做出复诊决策的,申报人能够向立即管理方法该经办人员组织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申报人在经办人员组织复诊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期内,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经办人员组织的复诊程序流程停止。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组织复诊期内,行政裁决的申请办理限期中断,复诊限期不记入行政裁决申请办理限期。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后,理应标明接到时间,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开展核查,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以下状况各自作出决定:
(一)对合乎法律规定审理标准,但不属于本行政单位审理范畴的,理应告之申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明确提出;
(二)对不符法律规定审理标准的,理应做出未予审理决策,并制做行政裁决未予审理认定书,送到申报人。该认定书中理应表明未予审理的原因。
除前述要求外,行政裁决申请办理自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接到生效日即是审理,并制做行政裁决审理通知单,送到申报人和异议人。该通告中理应告之审理时间。
真奈美要求的限期,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接到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生效日测算;因行政部门复议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缺乏导致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无法作出决定而规定申报人撤销案件相关原材料的,从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接到撤销案件原材料生效日测算。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组织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时,沒有制做或是沒有送到行政部门公文,申报人不服气提到行政裁决的,只需能证实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存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依规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觉得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无书面通知不审理其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能够向上级领导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投诉,上级领导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核查后,做出下列处分决定:
(一)申报人明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合乎法律规定审理标准的,理应勒令下属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给予审理;在其中申报人不服气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法规、区级之上市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制度或是本行政单位制订的行政规章做出的,或是上级领导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觉得必须直接受理的,能够直接受理;
(二)上级领导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觉得下属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未予审理个人行为确属有书面通知,理应将核查结果告之申报人。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对已审理的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案子,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七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报告团本或是申请办理询问笔录影印件和行政裁决审理通知单送到异议人。

第十九条 异议人理应自收到行政部门复议申请书团本或是申请办理询问笔录影印件生效日10日内,递交答辩书,并递交做出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所根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他相关原材料。
异议人不出示或是无书面通知贷款逾期出示的,视作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沒有直接证据、根据。

第二十条 申报人能够依规查看异议人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论文答辩、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解决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案子,正常情况下选用书面形式核查方法。必需时,能够向相关企业和本人调研掌握状况,征求申报人、异议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制做询问笔录。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解决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案子,以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依规制订的别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依规向相关部门请示报告行政裁决全过程中所碰到的难题理应如何处理期内,行政裁决中断。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核查申报人一并明确提出的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相关要求的合理合法时,理应依据详细情况,各自做出下列解决:
(一)该要求是由本行政单位制订的,理应在30日内对该要求依规做出解决结果;
(二)该要求是由本行政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制订的,理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原材料立即移交制订该要求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请其在60日内依规做出解决结果,并将解决结果告之移交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
(三)该要求是由政府部门以及他部门制订的,理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依照法定条件运送有权利解决的党政机关依法办理。
核查该要求期内,行政裁决中断,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将相关中断状况通告申报人和异议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裁决中断的情况完毕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再次对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开展核查,并将修复行政裁决核查的時间通告申报人和被申请办理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后,在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做出处分决定以前,撤销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经表明原因,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停止案件审理,并将相关状况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期内,异议人变动或是撤消原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理应书面形式告之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申报人。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停止对原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核查,并书面形式告之申报人和异议人。
申报人对异议人变动或是再次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商业保险异议解决组织理应对其机构案件审理的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案子明确提出解决提议,经本行政单位责任人核查愿意或是大案要案经本行政单位团体探讨决策后,由本行政单位依规做出行政裁决决策。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裁决决策,理应制做行政裁决认定书。行政裁决认定书理应注明以下事宜:
(一)申报人的名字、性別、年纪、所在单位、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的名字、职位);
(二)异议人的名字、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的名字、职位;
(三)申报人的行政复议要求和原因;
(四)异议人的论文答辩建议;
(五)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评定的客观事实、原因,可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依规制订的别的行政规章;
(六)行政复议结果;
(七)申报人不服气行政复议决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限期;
(八)做出行政复议决策的年、月、日。
行政裁决认定书理应盖上本行政单位的图章。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组织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按照民诉法相关送到的要求,将复诊决策和行政裁决公文送到申报人和异议人。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对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员组织务必实行起效的行政裁决认定书。拒不履行或是有意推迟不实行的,由立即负责人该经办人员组织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勒令其时限执行,并依照人事部门管理员权限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或是提议经办人员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员组织或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核查社保行政部门异议案子,不可向申报人扣除一切花费。
行政裁决主题活动所需经费预算,由本企业的行政部门经费预算给予确保。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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