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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一样吗?

2021-09-14 16:02

  实践活动中,出自于维护本公司商业机密的考虑到,用人公司在与职工签署劳务合同时,一般会与员工与此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书,因为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书的意义都取决于维护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因而非常容易让人误以为二者便是一回事儿。为了更好地理清这类问题的见解,应用人企业和员工都能真正的了解二者之间的差别,能够更好地应用法律维护分别的合法权利,小编下边就专门针对这个问题开展一下简易的剖析:

  一、竞业协议责任和信息保密责任责任特性不一样

  竞业协议责任是一种承诺责任。竞业协议责任来自员工和用人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若在劳动部门和员工中间不会有竞业协议的承诺,那麼员工就不会有竞业协议的责任。事实上,在中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并沒有一部真真正正的法律法规对竞业协议责任做出确立的要求,就算《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协议责任做出了相对的要求,但这类要求也就是对竞业协议责任的应用范围和最大期限作出了法律法规的限制要求,是因为预防用人公司运用该要求对职工的学生就业权益做出太过的限定,其适合的条件依然是以存有竞业协议的承诺为条件的,无承诺则无责任。

  信息保密责任则是一种法定义务。信息保密责任来自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侵害商业机密的情况做出了相对的要求。因而,无论员工与劳动部门中间是不是存有明确的传统商业机密的承诺,员工在辞职之后均应担负商业机密的传统责任。差别取决于,若用人公司与员工中间存有信息保密承诺的,应优先选择可用彼此的承诺,若彼此不会有信息保密承诺的,用人公司不可以追责员工的合同违约责任,只有在员工侵害商业机密的范畴内,根据侵权行为起诉来追责员工违反规定信息保密责任的法律依据,其维护密秘的范畴仅限法律规定实际意义上的商业机密,而不包括用人公司的别的密秘。

  二、竞业协议责任和信息保密责任限定的个人行为不一样

  竞业协议责任限定的是员工在辞职后从业某类技术专业、服务项目或运营某种设备或业务的个人行为。在存有竞业协议协议书的情形下,员工辞职后,既不可以到与本企业存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业务流程别的用人公司工作中,也没办法生产制造或是运营与本部门的商品、业务流程同样的设备和业务流程。

  信息保密责任限定的是员工辞职后自身应用或向第三人泄漏、公布其在本部门工作中时得到的商业机密或别的密秘,其并不限定员工从业市场竞争业务流程或到市场竞争公司工作中的个人行为。信息保密责任相对性于竞业协议责任来讲,其限定水平较差,并不像竞业协议责任那般,限定员工运用在本企业得到的一切信息内容和劳动技能的可能和支配权。[page]

  三、竞业协议协议书和保密协议的有效标准不一样

  竞业协议协议书是以用人公司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为起效前提的,不然,竞业协议协议书对员工不产生法律认可。 竞业协议是用人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权益而采用的一种防御性方式,虽然法律法规容许用人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书和竞业协议为员工设置竞业协议的责任,但这类责任的设置本质上剥落了员工运用以前累积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得到更强岗位和标准的支配权,将使员工在人力资源管理的竞争力上缺失相对性核心竞争力,使员工迫不得已待岗或进到其处在市场竞争缺点的领域应聘求职,最后造成劳动者报酬降低或下岗。因而,用人公司设置竞业协议责任的与此同时,务必依照承诺按月向职工付款对应的赔偿金,以确保员工的常规日常生活。不然,该协议书是没用的。

  而保密协议的起效并不因用人公司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为必要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彼此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彼此签名或盖公章即起效。

  四、竞业协议责任和信息保密责任的时间不一样

  竞业协议责任的出现是有时间限定的,在职人员的竞业协议限期是劳务关系的续存期内。员工辞职后的竞业协议限期,能够由劳动部门和员工实际商议明确,但最多不能超出工作合理合法法要求的2年限期。不然,便会太过限定员工的就业支配权,危害员工的权益

  而信息保密责任的出现是沒有时间限定的,只需做为保密协议目标的商业机密依然存有,那麼员工的信息保密责任就一直存有。

  五、追责刑事责任的路径不一样

  因竞业协议产生的纠纷案件,受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前置程序的限定。如前所述竞业协议的责任来源于用人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书或做为工作合同附件的竞业协议协议书的承诺,是员工和用人公司工作支配权、责任的一部分,因违背竞业协议责任而造成的纠纷案件,归属于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应首要向劳动仲裁单位申请办理劳动仲裁,而无法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在劳动合同书中存有信息保密责任承诺的情形下,因违反规定信息保密责任产生争端的,用人公司能够 履行决定权,既能够挑选劳动仲裁追责员工的合同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平常的是民事诉讼,追责员工侵害商业机密的赔偿责任。一方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信息或配件,其自身便是员工和用人公司彼此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应当一部分工作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端归属于劳务纠纷,能够 可用工作仲裁程序。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1999〕69号文档也要求: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了传统商业机密事宜的,员工未执行,用人公司申请办理劳动仲裁的,理应审理。另一方面,违背信息保密责任的个人行为,也是一种违背法定义务的个人行为,侵害了劳动部门的商业机密支配权,用人公司能够 根据侵权行为起诉追责员工的赔偿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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