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员工违背保密协议应赔付

2021-09-14 16:01

2006年8月11日,林某与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协议(下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承诺,林某岗位为业务流程营销推广,租期为2006年8月11日至2007年8月10日。与此同时,保密协议就林某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的信息保密责任做出了详细承诺。

劳动合同书满期后,林某仍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对林某再次留任表明质疑,依据有关要求,视作协商一致以原标准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直至2008年4月林某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领到了最后一次薪水后辞职。但林某辞职后,某技术公司于2008年6月根据工商局档案文件查看发觉,林某早就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的2007年9月,就与另俩位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的员工在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知道的情形下进入了另一科技有限公司,变成 该企业首要公司股东,并出任该公司监事,立即从业与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相相近的竞争主题活动。

2008年8月,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劳动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觉得林某早已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的承诺,应赔付某技术公司的损害。而林某编造谎言因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务关系承续期内未向其付款过信息保密费,故他不应遵循保密协议,也就不应该担负损害赔偿义务。

黄刑事辩护律师剖析觉得:一般来说,除彼此被告方另有订立外,信息保密费一般是用人公司规定了解该企业有关商业机密的员工在辞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遵循竞业协议的承诺而给与的适度赔偿。就此案来讲,林某的抗辩是沒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此案中,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均系彼此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应属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当时人均应严苛执行自身的责任。即然做为劳动合同书之配件的保密协议中明晰承诺了职工的信息保密责任,那麼,做为员工的林某沒有遵循这一合同书承诺,自然应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