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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成立公司违背了竟业

2021-09-14 16:01

李某与电子计算机营销公司签署历时2年劳动合同书时,再行签署了信息保密合同书,承诺李某在租期内不可以有立即或简接的同业业务个人行为,不然应付款合同违约金。在租期内,李某于2002年11月16日领到了申请办理公司需要的企业名称查看申请表格,拟与第三人王某设立公司,并向工商管理局事先审批了企业名字。营销公司发觉后,于2002年12月初对李某做出了开除决策。

李某理应执行保密协议的承诺,因而无论李某是不是真真正正开设了企业,他申请办理企业的方式自身已触犯了彼此保密协议的承诺和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李某与企业保密协议是在2001年签署的,依照2002年5月1日以前可用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因该《规定》并没有对设置合同违约金的情形作广泛严禁和独特批准,因而该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合理的。

消除劳务关系的形式许多,有辞退、开除、解雇,也有员工离职等。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开除是公司对旷职员工的一种处理方法,具备特殊含义和特殊可用标准,即其仅适用持续旷职且做到一定程度上的员工。从此案的状况看,李某擅自在外面成立公司,其个人行为并不属于开除的应用领域,因而企业作开除解决显而易见不合理,但李某比较严重违背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还可以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员工比较严重过错为由消除劳务关系,且无需支出一切经济补偿。监察委员会在对彼此协商不了的情形下做出裁定:撤消企业的开除决策,彼此消除劳务关系,不予以适用李某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的要求,另李某须按彼此信息保密合同书的承诺三方支付平台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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