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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协议能严禁员工流动性么

2021-09-14 16:01

网民CrazyQ问:

现在我碰到了一个很繁琐的难题,想求教一下权威专家。

我将难题阐述以下:

这个问题涉及三方:A企业,B企业,和我自己。

我以前在A企业工作中,如今离开A企业,想要去B企业。

B企业的经理原先也以前是A企业的经理,之后他离开A企业,走的时候迫不得已与A企业签署了一项协议书,內容是B企业不可聘请A企业的员工。

因此 A企业如今不允许我要去B企业,假如我要去得话,就需要把B企业与我告到法院。

我想问一下那样的协议书是不是合理合法?由于B企业签署此项协议书的情况下并沒有使我们了解,过后也一直沒有使我们了解,换句话说这一份协议书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损害了第三方的支配权——就业权。那这种的协议书是不是还合理合法,还具备法律效应?

也有,我是离开A企业一个月之后才去B企业的,换句话说我要去B企业的过后早已与A企业不相干了,早已并不是它的员工了。

回应:

看了上述的难题,感觉CrazyQ彻底无须过于担忧,A企业的确讲出假如CrazyQ去B企业就需要告他得话,仅有这两种概率:要不是她们欠缺法律法规,要不是A企业想为此威协员工。那样说成有充足的根据,是根据担保法基础理论的。

最先,合同书是签署彼此含意达成一致的結果,合同书中的协议对签合同的两方被告方有约束,合同书的被告方应当根据合同书所规范的责任执行,与此同时具有合同书所订立的支配权。合同书中不可以针对别人的责任做出承诺。因此 CrazyQ担忧他人的合同书损害自身的权力是彻底沒有需要的。A与B企业相互之间的合同书不可以让并不是合同书被告方的第三人担负所有的责任。

次之,大家看一下CrazyQ对协议的叙述:“B企业不可聘请A企业的员工”,在该条文中,先诉抗辩权一方是B企业,而具有支配权一方是A企业。简单地讲,B企业务必保证无需A企业的员工,这也是因合同书而导致的B企业不可以做某件事的一个规定;A企业则反过来,他具有B企业不可以为的权益。在这里条中,沒有涉及到别人的责任,彻底是B企业的责任。因此 A企业如何可以对CrazyQ说要他负责任呢?A企业要告CrazyQ也是空穴来风。

再度,具体分析该条文,感觉好像有系统漏洞:B企业不可聘请A企业的员工。CrazyQ在难题上说他如今早已离开A企业,也就是说,他早已并不是A企业的员工了,那A企业既不可以规定CrazyQ不可去B企业,也无法向B企业认为哪些支配权了,由于B企业都没有违背合同书,他招收的是一个“自由者”。

如果不产生哪些诈骗、威逼这类的法律规定理由,A企业与B企业的合同书大致该是合理没有错,但是从里面的剖析看来,感觉A企业签署这一合同文本已实际意义并不大,由于非常少有的人会在A企业工作中着与此同时再去B企业工作中。不难看出,制定合同书时需要细心掂量,尤其是一些摸棱两可的术语务必无需。现如今社会发展持续发展趋势,合同书制定已获得大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一些初进行的高新科技公司在进行一些合同书新项目时经验不足,很少重视合同书术语,口头禅偏多,想起哪些写什么,通常促使合同书层级错乱,词义模糊不清,应当引本例为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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