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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金扣费管理条例(实施)
2021-03-19 14:22
【前言】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健全江苏社保规章制度,提升社会保险金征缴管理方法,维护保养用人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江苏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协同财政厅官网、国家税务局三单位制订并下达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本方法于2015年7月1日宣布实行,主要内容以下。
【出台政策】:江苏社会保险金扣费管理条例(实施)
【发文字号】:苏地税局规[2015]11号
【实行時间】:2015年7月1日
【有关规章】:社会保险法、江苏社会保险金征收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医保、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下称社会保险金)征收的管理方法,防止和处理社会保险金未交难题,维护保养用人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保险金扣费就是指由各个地税局行政机关征缴的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应另收的税款滞纳金。
第三条 按产生時间的不一样,扣费分成本期扣费和以往扣费。
(一)本期扣费:指一个征缴期(月)内,超出要求限期未交纳的社会保险金;
(二)以往扣费:指除本期之外,本年度和其他应付款超出要求限期未交纳的社会保险金。
第四条 对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扣费企业,经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协同评定后暂未列入催款和清缴范畴。
(一)依规宣布破产及其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决策提早散伙的公司;
(二)持续三个月之上未申报、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金,且已无法找到详细地址、没法联络的公司;
(三)已销户税务变更,但缴纳社保员工社保关联并未转走且持续三个月之上未申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公司;
(四)别的经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一同评定暂不列入催款和清缴范畴的公司。
第五条 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按月催款本期扣费,向扣费企业送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当期欠费)》(配件1)。
第六条 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对以往扣费进行清缴,向扣费企业送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配件2)。
第七条 扣费企业贷款逾期仍未交纳或是补充社会保险金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配件3)向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查看其储蓄帐户。
第八条 查证扣费企业帐户有储蓄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推送《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配件4),与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查、确定扣费保险险种及额度。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将扣费保险险种和额度告之扣费企业。
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凭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制发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配件5)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配件6),以书面形式告知扣费企业开户行或别的金融企业划转未交的社会保险金,并向扣费企业送到《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第九条 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规定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帮助查看帐户、划转扣费企业未交社会保险金时,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及税收稽查人员理应对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出示的材料保密性;
(二)税收稽查人员执行查询、划转每日任务时,理应由两位之上工作人员参与,并提供工作中有效证件和有关公文;
(三)查看扣费企业储蓄帐户时,由金融机构或别的金融企业出示扣费企业余额等基本信息。没法获得扣费企业余额等基本信息的,税收稽查人员能够对相关资料开展抄写、打印、拍照;
(四)划转的资产务必转到特定的社会保险金征缴帐户。
第十条 扣费企业帐户无账户余额或划转后仍有扣费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商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愿意后,能够规定扣费企业出示贷款担保,签署《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配件7),缓交期不可超出六个月,并将协议书签署状况立即告之社保经办人员组织。
第十一条 扣费企业贷款逾期未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且未出示贷款担保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推送《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将扣费保险险种和额度立即告之扣费企业。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与与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查、确定扣费保险险种及额度后,理应制做并向扣费企业送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配件8)。
第十二条 扣费企业未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的期内全额交清社会保险金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自限期期满生效日七个工作日之内制做并送到《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配件9)。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送到十日后,扣费企业仍未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且未能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能够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配件10),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经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无资产可实行或资产不够偿还社会保险金的扣费企业,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终止转化成入伍数据信息,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终止催款和清缴。
第十五条 不依规申请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 用人公司托欠社会保险金二个月之内的归属于一般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托欠社会保险金二个月之上六个月下列的归属于较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托欠社会保险金六个月之上的归属于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
对一般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能够对扣费企业采用个人信用提示和诚实守信提醒谈话等方法。扣费额度很大的,能够告之用人公司的公会、主管机构及员工。
对较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和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经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协同评定后,能够采用催款通知等方法在社会发展主流媒体、开办新闻媒体等公布通告,并能够报平级个人信用监督机构,各自纳入省、市公共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黄、信用黑名单。
第十六条 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立即送到用人公司。用人公司回绝接受或是没法立即送到用人公司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送到。
第十七条 各个地税局行政机关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按时互换数据信息,进行扣费数据比对,确保扣费数据信息的精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各个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依照税金“同征同管”的标准,提升对扣费企业的征收管理方法。理应对扣费关键户执行动态性监管并按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行政机关。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将用人公司的缴纳社保异常现象及时反馈给地税局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各个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将持续三个月未申报、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公司名册出示给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并能够帮助进行现场核查,对无法找到详细地址、没法联络的用人公司,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将其评定为社会保险金异常户,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终止转化成入伍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对合乎《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确实没有交费工作能力的企业,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与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会与行政机关按时进行评定工作中,立即按照规定销账有关扣费。
第二十一条 各个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与地税局行政机关理应创建扣费清缴工作中联席会议规章制度,互相配合和适用,一同科学研究处理社会保险金扣费清缴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各个地税局行政机关与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理应提升信息化管理协作基本建设,在信息内容连接网络的基本上进一步推进运用,提升 信息化管理合作办公室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江苏国家税务局、江苏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江苏财政厅官网按时对全国各地社会保险金征缴、追收和管理方法状况开展协同通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江苏国家税务局会与江苏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江苏财政厅官网表述。
第二十五条 全国各地能够联系实际状况制订实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局发〔2012〕81号)第十六条另外终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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