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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数据加密就并不是商业机密

2021-09-14 16:01

经上海市某外贸企业详细介绍并由其做为上海市某无线电厂的出口外贸地区代理,上海市某无线电厂和中国香港某公司签署了生产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书承诺,由注册香港公司给予金属探测仪的商标logo、试品、工程图纸、技术性数据信息与指标值,由无线电厂生产制造,根据外贸企业向注册香港公司出入口。合同签订后,无线电厂马上机构人力资源开展生产工艺流程的制定和开发设计。期间,注册香港公司多次派权威专家对无线电厂生产工艺流程的制定和研发开展技术性具体指导,并对其员工开展学习培训。3个月后,无线电厂生产制造的试样根据检验,同一年7月,进到大批量生产。自此该商品的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情况发展趋势优良。

没想到,同一年8月,无线电厂场长张某、技术性小编李某依次离职,去上海某电子产品企业工作中,并各自上任经理和科学研究研发部主管职位。外贸企业获知此信息后即与其说联络,让电子产品企业为注册香港公司给予金属探测仪。同一年9月,由外贸企业做为电子产品企业的出口外贸地区代理,电子产品企业与注册香港公司签署探测仪的来样加工定牌的生产加工承揽合同。同一年10月,电子产品企业即逐渐大批量生产。注册香港公司马上通告无线电厂,中断彼此的合作关系。无线电厂金属探测仪生产流水线只能间断。

无线电厂觉得,电子产品企业、张某、李某、外贸企业、注册香港公司一同侵害了自个的商业机密,就向法院起诉,规定损失赔偿五百万元。

电子产品企业觉得,张某、李某系根据人才资源销售市场招骋来的,做为战略合作目标的注册香港公司给予了探测仪的试品、工程图纸、技术性数据信息与指标值、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性、原料及零部件经销商等。在这里全过程中都未采取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方式,因而不造成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

张某、李某编造谎言:她们曾立即机构、领导干部了金属探测仪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方案、开发设计,及其对该商品原料、零部件经销商的筛选、开发设计。她们从上诉人企业离职时申办了所有工作交接办理手续,未带去一切材料。她们与无线电厂中间并没有签署一切保密协议,上诉人也未制定一切保密管理制度。上诉人仅有关于技术性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中仅是对技术文档的查看工作人员、查看场地和查看時间有一定的要求,并没有对技术文档內容自身的应用情况做出限定要求。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金属探测仪的商标logo、试品、工程图纸、技术性数据信息与指标值的产权人系注册香港公司;金属探测仪的生产工艺流程由无线电厂与注册香港公司合作开发进行,系联合开发成效,彼此对于此事成效无保守秘密的承诺。从上诉人出示的与张某、李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看来,在其中并无传统商业机密的承诺;从上诉人出示的技术文档保密管理制度看来,其內容仅为技术文档的存档和查看规章制度,沒有确定的传统商业秘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要求,被告之个人行为不造成对上诉人商业机密的侵害。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彼此均未提起起诉。

为何无线电厂的权益本来被侵犯,而输掉纠纷案呢?

法律法规上的商业机密,就是指“不以群众所悉知、能为产权人产生资金权益、具备应用性并经产权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性数据和运营信息内容”,换句话说,做为商业机密在客观性应该具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金属探测仪的生产工艺流程属技术性信息内容,该商品原料、零部件经销商的材料归属于运营信息内容;二者能产生资金权益;具备应用性;仅由此案上诉人技术性、管理者及此案被告把握,不以群众所悉知。这种均合乎商业机密的标准。可是在保密措施上,无线电厂具备重特大缺点。最先,联合开发该商品生产工艺时,沒有有关技术性信息保密及成效所有权的承诺。依据相关要求,联合开发的非专利技术成效的所有权、转让权被告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承诺的,被告方均有应用和出售的支配权。那样,此案第四被告就可以自主应用或是让别人应用该生产工艺。次之,无线电厂在內部沒有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我国科学研究联合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要求,保密措施包含签订保密协议、创建保密管理制度、选用信息保密技术性、选用恰当的信息保密设备和设备及其采用别的有效的信息保密方式。相关保密措施理应确立、明确的。企业未采取合理对策,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自己应用。



无线电厂有关技术性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仅以技术文档的存档和查看规章制度为內容,沒有显著的保密规定,显而易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有关采用保密措施的规定。因为以上缘故,上诉人所指的商业机密也不具有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也就算不上什么人侵害其商业机密了。

根据这一实例,要提示用人公司,为了更好地更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一定要对相关技术性、信息内容等涉及到合法权益的商业机密开展“数据加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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