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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墙角”当心触“雷”
2021-09-14 16:01
实例:甲厂与乙厂是工作来往企业。甲厂专业技术人员金某、向某在与乙厂业务流程来往中遭受本厂赏识。乙厂承诺,假如金某、向某想要来工厂工作中,将给与丰厚的工资待遇。金某、向某均为甲厂技术人员,曾被派遣学习培训;二人与甲厂签属的劳务合同中承诺,务必在甲厂工作中满8年之后,即可明确提出激发、离职等规定。在甲厂确立表明工作合同期限没满,不同意其调职、离职的情形下,金某、向某二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中。甲厂数次上门服务做工作中失效,遂向劳动纠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规定金某、向某退还一部分培训费用和赔付财产损失共9万余元,乙厂做为一同被诉人,负连同承担责任。经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协商,乙厂想要自身赔付甲厂9万余元,金某、向某同甲厂消除劳动合同书。
[法律解释]《劳动法》第102条要求:“员工违背公司法要求的标准消除劳动合同书或是违背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确保事宜,对用人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当承担责任。”第99条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对原用人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该用人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担负连同承担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社会保障部发布)第6条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对原用人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除该员工担负立即承担责任外,该用人公司应该担负连同承担责任。其连同赔付的市场份额应不少于对原用人公司导致财产损失总金额的70%,向原用人公司赔付以下损害:(1)对生产制造、运营和运行导致的立即财产损失;(2)因获得商业机密给原用人公司产生的财产损失。赔付此条第(2)项要求的损害,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要求实行。”依据那些要求,金某、向某违背劳动合同书承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中,给甲厂导致财产损失,理应承当承担责任。乙厂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担负连同承担责任,其连同赔付的市场份额应不少于甲厂所受财产损失9万余元的70%。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理应依规裁定金某、向某担负小于甲厂所受财产损失9万余元的30%的承担责任。可是,由于此案纠纷案件是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协商处理,乙厂与金某、向某做为一同被申诉人历经商议,乙厂自行赔付给甲厂导致的所有财产损失9万余元也是还可以的。
这也是一起因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案。它是日常生活中高发的经典案例。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原用人公司与员工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能够 列新的用人公司为第三人。原用人公司以新的用人公司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够 列员工为第三人。原用人公司以新的劳动部门和员工一同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新的劳动部门和员工列入一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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