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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职人员老总”须“竞业协议”
2021-09-14 16:01
从11月10日起,上海市将在全区区域内实行“准予在职员工注资入股投资”现行政策,这代表将有越多的在职员工能就近原则备案公司,变成 “在职人员老总”。
尽管上海浦东新区的试点在当今社会上造成优良反应,但我认为上海市在实行此项现行政策时,还须对“在职人员老总”开展“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就是指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员工依规定或承诺,在劳务关系持有期间或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定阶段内,不可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无法在具备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做兼职或就职。
对于此事,在我国破产法第六1条对公司的执行董事、主管等高級员工在职人员期間的“竞业协议”作了要求。执行董事、主管不可直营或是为别人运营和它所就职企业相同的业务流程,或是从业危害本企业利润的主题活动。从业以上运营或是主题活动的,所得的收益应该归企业全部。执行董事、主管除企业章程要求或是公司股东会与出现意外,不可同本企业签订合同书或是开展买卖。
这也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执行董事、主管在职人员期間的“竞业协议”要求。可是,除开这种公司高級员工外,公司的其余工作人员向别的同自身企业具备竞争关系的企业融资或自配有很有可能同自身企业产生竞争关系的公司,一样有可能给在职员工所属单位的技术性信息内容及运营信息内容导致损害,进而给原用人公司导致损害。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协议”也做出有关要求。例如,“企业招收并未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对用人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该用人公司当依规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从诚实信用原则正常情况下而言,员工对用人公司承担一心一意维护保养其利润的忠实责任。在职人员期内理应对企业忠实、遵循“竞业协议”责任、传统企业的商业机密等,这也是对每一个讲诚信、讲信用的经纪人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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