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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后竟变成 被告?

2021-09-14 16:01

关键词:信息保密义务,竟业赔偿金

寻找一份工资待遇更丰厚的新工作中,本应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殊不知,陈先生却为此惹来啦一场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

陈先生于2002年7月进到广州某咨询管理公司工作中,同一年8月,企业与他签署了聘任合同,合同书承诺:“不管因为招标方(企业)或承包方(陈先生)规定聘任合同停止,承包方(陈先生)仍应在辞职企业后2年内担负信息保密义务,并不能在同行中长期从事相关的工作中”。终止合同时,企业付款一定的成本做为经济补偿。

与行业其它企业对比,陈先生所属企业的工资待遇相对性稍低。因此 ,2003年7月,陈先生在聘任合同满期后向企业明确提出辞职,企业对于此事完全同意。陈先生遂向企业索讨竟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一直未付款。同一年9月,陈先生向企业传出一份以书面形式告知称,“企业如在十天内再不付款经济补偿金,自己将消除该条文,不会再实行。”企业接到通告后并未理会。

自此没多久,陈先生面试进到另一资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他觉得,尽管与原企业签署过保密协议,企业也服务承诺付款竟业赔偿金,但经数次催讨,企业迟迟不付款,那麼这保密协议对陈先生就沒有牵制限定功效。

而原企业获知陈先生进到另一资询有限责任公司后,大幅不满意,即向区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原企业称,在被诉人陈先生辞职后,企业未付款竟业经济补偿,是由于企业曾分到陈先生一套住宅并承诺陈先生务必为企业服务三年,而陈先生未执行三年的工作年限,应赔付一部分的花费,现该笔花费企业无需陈先生付款了,就算是企业付款给其自己的经济补偿。如今陈先生违背彼此签署的保密协议,属比较严重毁约个人行为,规定其赔付财产损失2万元。

仲裁庭上,被诉人陈先生仍坚持不懈自个的见解。他表明,尽管与申诉人原企业签署过保密协议,但在被诉人数次催讨的情形下,申诉人仍一直未兑付付款经济补偿;并且原企业当时也尚未与自身承诺过以一部分租房补贴花费替代信息保密费。因此自身的目前的手段就无法算毁约。

仲裁结果
区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后觉得:申诉人上海市某资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陈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明晰承诺,在终止合同时申诉人应向被诉人付款竟业经济补偿,但经被诉人数次催讨,申诉人仍未履行合同,故陈先生消除该条文并无不当,因而该咨询管理公司规定确定陈先生比较严重毁约一说就无法创立。

协商不了,区仲裁委裁定:对申诉人上海市某资询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确定被诉人毁约和赔付财产损失的申请不予以适用。仲裁费300元由申诉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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