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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金征收规章【全篇】
2021-03-19 14:22
依据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社保规章要求,江苏省用人公司务必依照要求为员工交纳社会发展保费。为了更好地健全江苏省社保规章制度,标准江苏省社会发展保费征收工作中,保证用人公司依照全额交纳社会发展保费,江苏政府依据我国有关规章,融合江苏省当地具体情况制订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本规章于2004年执行,至今部位早已执行是多年,期内历经2次调整。第二次调整在2012年,调整以后主要内容以下。
【出台政策】:江苏社会保险金征收规章
【发文字号】:江苏人大常委公示第31号
【实行時间】:2004年2月1日
【有关规章】:社会保险金申请交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金征收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方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五章 附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和标准社会保险金征收工作中,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派发,维护保养缴纳社保企业和缴纳社保本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省内行政区内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列通称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交纳,可用本规章。
第三条 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征收范畴:国有制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公司(包含国外公司的子公司,相同)以及员工,城区集体所有制、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以及员工,推行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定编外聘用人员,非营利性企业以及员工,城区个体户以及雇佣工人。
基本上医保费征收范畴:国有制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公司以及员工,城区集体所有制、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以及员工,党政机关以及工作员,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社团组织以及工作人员,非营利性企业以及员工,城区个体户以及雇佣工人。
失业保险费征收范畴:国有制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公司以及员工,城区集体所有制、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以及员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社团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党政机关以及定编外聘用人员,非营利性企业以及员工,有雇佣工人的城区个体户以及雇佣工人。
工伤险费征收范畴:各种公司,未按照或是参考我国政治制度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
生育保险费征收范畴:国有制和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公司,城区集体所有制,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
第四条 合乎本规章第三条征收范畴要求的企业和本人(下称交费企业和交费本人)理应依规参与社保,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要求的费基、利率,以法定货币方式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交费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在税前扣除,交费本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不计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社会保险金推行集中化、统一征缴。
征收的社会保险金各自列入有关的社保股票基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方法,专款专用,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截流、占用、侵吞。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称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承担主管机关内社会保险金征收管理方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务院规定开设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下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实际筹办社保事务管理。
县级以上地区税务局承担主管机关内社会保险金的征缴工作中。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金征收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融洽处理社会保险金征收工作上的难题,确保社会保险金征收工作中依规、井然有序地开展;不断完善社保股票基金的筹资体制,根据提升社会保险金征收、部门预算补贴、依规调拨一部分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发展筹资等对策,多种渠道筹资社保股票基金。
第八条 征收社会保险金和经办人员社保业务流程所需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局拨款,不可从社会保险金中转出。
第九条 交费企业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時间和规定到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社保的备案、工商变更,并持社保登记证书到地区税务局创建交费关联。交费企业按照我国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改革的,社保关联不会改变;交费企业理应自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生效日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变动社保登记。
交费企业申请办理社保销户时,理应到地区税务局付清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后,再依法处理销户办理手续。
第十条 交费企业理应依据本企业员工职工薪酬、员工工资收益和利率按月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后,在要求的期内按月交纳社会保险金,并依规执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前述要求的员工职工薪酬就是指交费企业立即付款给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务报酬总金额;员工工资收益就是指交费企业立即付款给员工自己的劳务报酬(包含薪水、奖励金、补贴、补助和别的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 交费企业与交费本人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交费企业理应在十日内向型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办社保关联保存或是迁移办理手续,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在十日内受理。
参与社保的外地学生就业的城乡居民和入城打工的农村百姓,在停止或是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据自己意向,依照我国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给与保存社保关联或是陪同迁移个人帐户、延续社保关联;对没法迁移、延续社保关联的入城打工的农村百姓,能够将个人帐户存储额、失业险日常生活补贴一次性付款给自己。
缴费年限不满意十五年的入城打工的农村百姓,其社保个人帐户存储额归其自己全部,在其做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到,并享有我国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相关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在要求的時间内向型地区税务局出示交费企业申请的状况;地区税务局理应在要求的時间内向型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出示交费企业和交费本人的具体交纳状况。
地区税务局在征收全过程中发觉交费企业申请虚假的,理应立即将交费企业具体的员工职工薪酬、员工工资收益出示给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再次核准。交费企业理应依照地区税务局测算的金额,先交纳本月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三条 激励自由职业等工作人员依照要求参与各类社保。
以本人为名参与社保或是续险的,能够选用一年申请一次交费金额和按时交费的方法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四条 交费企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其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
(一)未依规申请社会保险金金额的;(二)不设定帐本的;(三)帐本账务错乱、会计原始凭证上缺,无法测算的;(四)拒不出示会计、劳动者分派材料或是消毁帐本、凭据的;(五)申请的社会保险金数据信息与具体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第十五条 一切企业和本人没有权利免减社会保险金。
交费企业是因为独特艰难临时无工作能力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理应出示财产贷款担保或是别的合理交费贷款担保,经县级以上地区税务局征询平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建议后给予准许,能够缓交除基本上医保费以外的社会保险金,缓交期不可超出六个月。缓交满期后,交费企业理应全额补交缓交的社会保险金以及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缓交期限内不另收税款滞纳金。
第十六条 缴费企业未准时全额交纳、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或是在缓交满期后不全额补交社会保险金的,由地区税务局勒令时限交纳或是补充,并依规另收税款滞纳金。税款滞纳金划入社保股票基金。
第十七条 交费企业因散伙、倒闭、撤消开展资产变现、土地资源处理和资产总额分派时,理应优先选择分配还款欠付的员工工资、职工安置花费和社会保险金。
交费企业在公司分立、合拼、被企业兼并时,理应到地区税务局付清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确立再次交纳的义务,并依照本规章第九条的要求申请办理社保变动登记。
第十八条 地区税务局以及工作员理应依规征缴社会保险金,迫不得已征、少征、漏征;在征缴税金全过程中发觉理应参与社保而未参与的交费企业,理应催促其依规参与社保并立即通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
征缴社会保险金应用江苏行政机关总监制的专用型单据。
第十九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规做好本职工作,用心审批交费企业的缴费基数,迫不得已核、少核、漏核;搞好个人帐户的纪录和管理方面;每一年最少向交费本人推送一次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医保个人帐户明细和失业险交费明细,体现交费本人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总计存储额;储存交费和第三方支付纪录材料,并确保其详细、安全性。
地区税务局每一年理应向交费企业推送一次交费明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以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地区税务局和行政机关理应提升社会保险金征缴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建设,创建社会保险金征收信息内容互联网和资源共享规章制度,为交费企业出示数据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地区税务局、行政机关理应依照分别的职责权限,互相配意合适用,一同搞好社会保险金征收监管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征收违反规定案子。工会依规参与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企业理应在岗位工作职责内给与适用、帮助。
第二十二条 交费企业理应每一年向本企业员工发布本企业全年度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并向员工代表大会汇报,接纳公会和员工的监管。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和公会理应催促交费企业向本企业员工发布全年度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规对社保备案、申请和地区税务局依规对社会保险金征收、代收代缴状况开展监督管理时,能够纪录、音频、录影、拍照和打印相关材料,并有义务为被查验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保守秘密。
被查验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理应属实出示与交纳社会保险金相关的用工状况、工资条、财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不可回绝查验,不可虚报、谎报和藏匿相关材料。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地区税务局的工作员在执行监督管理岗位职责时,理应提供扰乱公共秩序的有效证件;未提供的,被查验企业和工作人员有权利回绝查验。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地区税务局能够将交费企业的违纪行为及其从而损害交费本人合法权利的状况,告之交费企业的公会、交费企业的上级领导管理方法企业和交费本人,并能够向社会发展发布。 地区税务局理应提升内控管理和监管,按时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意见反馈社会保险金征缴状况,并按时向社会发展发布。
第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完全免费为交费企业、交费个人查询交费纪录或是个人帐户出示服务项目。被告方明确提出明细与具体情况不符合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核查,并将核查結果告之被告方。
一切企业和本人对相关社保征收的违纪行为,有权利检举。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地区税务局对检举的状况,理应立即开展调研,依照要求解决,并为举报者保密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理应提升社保股权投资基金,对各类社保股票基金收入支出状况及其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股权投资基金状况开展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理应依规对社会保险金征缴和社保股票基金执行审计监督;在对相关企业开展财政局、财务公开和责任人经济发展义务财务审计时,理应将社会保险金状况列入财务审计內容。发觉未交纳或是未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理应催促其全额交纳,并将相关状况通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和地区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对公司开展企业营业执照本年度查验、申请办理变动或是销户办理手续时,理应催促公司依规执行社保交费责任,对未行使权力的,理应将相关状况通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和地区税务局。 监察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单位以及工作员执行社会保险金征收和社保股票基金监管岗位职责依规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财政局、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提升社保股票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金依照我国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准时全额付款给缴纳社保本人。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要求申请办理社保备案、工商变更、销户备案,或是未依照要求申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勒令时限纠正;情节恶劣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能够惩处一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处罚;剧情尤其比较严重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能够惩处五千元之上一万元下列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仿冒、伪造、有意摧毁相关帐簿、原材料,或是不设帐簿,导致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没法明确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征收和另收税款滞纳金,给与行政许可、政纪处分、刑事处分外,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或是地区税务局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惩处五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条 未依照要求交纳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经勒令时限纠正拒不纠正的,或是采用迁移、藏匿帐户等方式防碍追讨的,由地区税务局做出强制性征收决策,被告方在法定时限内既不申请办理行政复议都不提到行政诉讼法的,地区税务局能够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依规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能够依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从其储蓄中划款等同于应交社会保险金和税款滞纳金的金额,或是竞拍、卖掉其使用价值等同于应交费额的产品、货品或是别的资产,以竞拍、卖掉个人所得抵缴社会保险金和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交费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出示或是不属实出示与交纳社会保险金相关的用工状况、工资条、财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或是地区税务局勒令时限纠正,对交费企业惩处五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并能够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惩处一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我国工作员渎职犯罪、营私舞弊、失职渎职导致社会保险金外流的,或是一切企业和本人截流、占用、侵吞社保股票基金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或是地区税务局讨回外流和被截流、占用、侵吞的资产;有非法所得的,收走非法所得;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以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地区税务局和工作员采用具体行政行为不善或是因泄漏商业机密,导致交费企业财产损失的,理应依规担负承担责任。赔付花费不可在社保股票基金中税前列支。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的公司和别的经济发展机构或是本人在省内行政区内举行的公司,其社会保险金的征收可用本规章。
外国籍职工和中国香港、澳門、中国台湾职工的社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社会发展经济状况,决策第三条要求之外的用人公司以及员工参与社保。其社会保险金的征收占比、个人帐户记帐占比和计发规范,由省人民政府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规章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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