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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绩效工资能够扣吗?

2021-09-13 16:42

一、职工薪酬绩效工资能够扣吗?

业绩考核资产是不能从职工薪酬里边扣的,绩效考核工资一般是对于职位关键职责的绩效考评結果来确认的,一般按绩效考核工资数量乘于绩效考评设置的指数来明确。 奖励金是对于员工的独特奉献和整体化合作实际效果的,是依据公司、单位或工程的总体经营目标(一般以盈利总体目标为标准)达到状况,来明确奖励金总金额数量,再按单位增长率和本人增长率来逐级区划的。奖励金是按总体经营业绩占比获取的。

绩效考核工资归属于奖励金的一种,用人公司必须依据合理合法制订的考核机制对劳动合同法派发绩效考核工资。要是没有考核机制,用人公司不可随便乱扣员工的绩效考核工资。不然归属于用人公司拖欠工资。

二、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我国境內的用人公司与员工产生的以下关于劳动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确定劳务关系产生的异议;

(二)因签订、执行、变动、消除和停止劳动合同书产生的异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离职、辞职产生的异议;

(四)因上班时间、歇息请假、社保、福利、学习培训及其劳动防护产生的异议;

(五)因劳务报酬、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等造成的异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薪水应该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款给职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无端托欠职工的薪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个工作部门有权利监督用人公司工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公司有以下损害员工合法权利个人行为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其付款员工薪水和经济补偿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赔偿费:

(一)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的规范,按相关要求实行。

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用人公司以业绩考核资产的为名在职工薪酬中减除的个人行为,显而易见是归属于拖欠工资的个人行为,是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要求的,员工理应规定用人公司开展赔付,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损害,详细情况理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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