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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同行中俩家企业就职,违背破产法
2021-09-13 16:34
王某,男,a企业执行董事,在a企业任职期,王某又在自身亲朋好友开设的b企业任经理。而b企业与a企业系从业的是同一领域。王某将a企业的任何运营方式,包含品牌推广方案等都整套搬至b企业。使b企业从一家小企业发展成与a企业相媲美的企业。a企业发觉王某的方式后,规定王某将其在b企业的所得的上缴a企业。王某表明不解。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要求“执行董事、主管不可直营或是为别人运营和它所就职企业相同的运营或是从业危害本企业利润的主题活动。从业以上运营或是主题活动的,所得的收益应该归企业全部。”王某的情形现已违背了《公司法》的要求,企业的需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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