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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信息保密”可拿“信息保密费”!
2021-09-13 16:33
依据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假如公司规定早已辞职的员工再次为公司保守秘密,应依照两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向员工付款信息保密费.
能产生资金收益的“商业机密”是商事主体的“秘密武器”和“招财树”,因而,公司一直想方设法地预防这种“密秘”泄漏,乃至是规定辞职员工再次传统公司的 “商业机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要求,公司规定员工传统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签署书面形式的保密协议,员工离去公司后仍负信息保密责任的,公司需向该员工付款信息保密费。
公司:辞职员工要再次“信息保密”
2000年2月24日,小钟面试到深圳某手机软件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该企业的产品研发服务部从业科研开发工作中。6月21日,彼此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书》,与此同时,彼此还签署了《员工传统商业机密及商业秘密的保证书》(下称《承诺书》)。在其中第四条要求:“在工作终止合同后的几年内,自己不立即或间接的应用或帮助别人在招标方市场竞争行业内应用密秘,不立即或间接的劝降或帮助别人劝降公司内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去招标方。”但在2001年5月17日,小钟因为其它缘故离职不干了。
小钟辞职后,企业看到他又在另一家企业从业基本上相相近的工程开发设计。企业称小钟之前从业的这一项目管理开发设计,企业拥有 几十万元的项目投资,是多位研发人员的劳动所得,并且他在工作中期内,企业的许多資源全是分享的,钟也具有了这种資源。假如小钟将重要的信息内容泄露给竞争者,那麼很有可能公司开发设计十几年的物品、全部团队协作的成效都是会付之东流。企业因此依据彼此签订的信息保密《承诺书》将其告到法院,规定小钟遵循对企业的服务承诺,不可泄漏“商业机密”。
本案由南山区法院在2002年8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承诺书》的第四条要求,归属于公司规定员工离去公司后仍承担传统公司商业秘密的个人行为,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强制要求,做为原告方的公司应向做为被告的员工付款信息保密费,但原告对于此事却未做对应的服务承诺。因而,上诉人规定保守秘密的服务承诺违背了广州市的地方法规,属失效条文,导致《承诺书》一部分失效,义务取决于制定该格式条款且处在竞争优势位置的上诉人。
一审判决出来,软件开发公司层面不服气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
此前,深圳中院再度开庭审判本案,医院觉得:虽然《条例》要求了有关“信息保密费”的难题,但也是有前提条件是“信息保密费的额度由公司与员工商议明确”,但此案彼此并没有承诺;按《条例》要求,仅有此项商业秘密早已公布或公司不按保密协议付款信息保密费的才自主停止。彼此既未承诺信息保密费,保密协议又未停止,因此人民法院觉得该《承诺书》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复庭做出终审判决:注销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彼此签订的《承诺书》合理。
员工:协议书限定了我的下岗再就业
小钟觉得,自身也是有本沧海一声笑:“在劳资双方中,公司一直处在优点和最强者一方,找个工作的人挑选空间不大,企业让签哪些就得签。就像此案的状况一样,说白了 ‘商业机密’的维护已增大到不但规定员工不可在同样职位学生就业,乃至扩展到规定员工不可为别人详细介绍工作中!依据该条文,企业就可以随便表述并限定员工的下岗再就业,具体已包括了同业业务限定的规定,该条文显而易见不公平,只要求了员工的责任,沒有谈及支配权,那样,大家这种凭技术性用餐的人靠什么生活?”
刑事辩护律师:公司应当付款“信息保密费”
有关侵害商业机密,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中国东方金源法律事务所金永泉刑事辩护律师。他说道:“商业机密是市场竞争的必定物质。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而致使的白热化市场竞争,必定使商事主体及其别的企业登记为长期性获得核心竞争力而对自身了解的某些特殊的工艺及运营信息内容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但依据权利和义务均衡的标准,针对信息保密者的支配权也都是有相关的要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要求,公司规定员工传统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签署书面形式的保密协议。沒有书面形式合同或书面形式协议书不清晰的,员工的信息保密责任截止至该员工离去公司之日;签订合同的员工离去公司后仍负信息保密责任的,公司需向该员工付款信息保密费。信息保密费的额度由公司与员工商议明确。假如该商业秘密早已公布,或是公司不按保密协议付款信息保密费,彼此的保密协议全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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