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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与竟业的差别

2021-09-13 16:33

竟业是用人公司对承担传统用人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专利权支配权所属协议书或技术性保密协议中承诺的竟业条文,即:员工在停止或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定期内不能在生产制造同行业、运营相同业务流程或有别的竞争关系的用人公司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

竞业协议就是指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员工依规定或承诺,在劳务关系持有期间或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定阶段内,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具备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做兼职或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

企业执行董事、主管竞业协议规章制度和竟业虽拥有 紧密联系,但二者在本质上還是有很大差别。
  1、责任的特性不一样:前面一种是法定义务,已经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先,只需是执行董事、主管,就一定要执行竞业协议的责任;后面一种是承诺责任,只用承诺为前提条件,如事前无承诺,就业也不受到限制。
  2、先诉抗辩权的主要不一样:前面一种是破产法中要求的执行董事、主管,业务经理而一般员工不用先诉抗辩权;后面一种是集团公司的员工都能够变成竟业的目标,在其中是包含执行董事、主管,业务经理的。
  3、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段不一样:前面一种是执行董事主管任职期,后面一种是与原公司消除劳务关系之后的许多時间。
  4、负责任的方式不一样:前面一种是赔偿责任,后面一种可能是合同违约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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