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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
2021-09-13 16:33
说白了竞业协议就是指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员工依规定或承诺,在劳务关系持有期间或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定阶段内,不获得生产制造同一类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且具备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做兼职或就职,也不能自身生产制造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种产品或运营相同业务流程。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竞业限制的目标作出确立限制,因而,聘请彼此自行签署的竞业协议条文,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一部分,具备法律认可。但因为竞业协议协议书限定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归属于宪法学确保的中国公民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而,竞业协议合同书的正规合理重点在于是不是不利于员工的主要日常生活权益。做为竞业协议协议书有效的一个基本上标准,公司需要对员工的竞业协议个人行为作出经济补偿金,竞业协议协议书中务必与此同时注明赔偿金的金额和派发方法,不然便是失效协议书。针对竞业协议的赔偿金金额,法律法规上都没有一个确立和权威性的要求,依照深圳市和珠海市的有关要求,赔偿金的金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薪的2/3和1/2,假如赔偿金付款的金额较少,人民法院一般 也会裁定该竞业协议协议书失效。
2008年1月1日起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协议做出如下所示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好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IP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
对具有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订立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协议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劳动部门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竟业的员工仅限于劳动部门的高端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承担信息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竟业的范畴、地区、限期由劳动部门与员工承诺,竟业的订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前述規定的员工到与本企业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开张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竟业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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