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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违背竞业协议责任判刑赔付

2021-09-13 16:33

宋某从原公司辞职后,未遵循其与原企业签署的竟业协议书,只是在行业具备市场竞争业务流程的别的企业寻找一份同样的工作中。原企业以违背竞业协议责任为由将宋某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宋某输了官司,判刑退还赔偿费5000元,付款合同违约金21334.25元;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裁定宋某应再次执行其与原企业相互间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宋某原为北京市思特奇信息科技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任职期从业通信运营商销售市场的售前服务适用工作中,出任高級产品运营。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企业与宋某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承诺宋某在离去思特奇企业后一年内,不可建立、参加建立、入股或受聘于从业电信网经营业务流程支撑点系统软件及联通增值业务软件系统(技术性、商品、服务项目的名字)生产制造或运营的公司及与其说紧密关系的公司。《协议》中要求,宋某在辞职后应准时向思特奇企业递交具体、合理的工作证实;思特奇企业每一年应向宋某付款辞职前一年具体得到职工薪酬二分之一的赔偿费。《协议》还要求,假如宋某在竞业协议期内违背竟业责任条文的,除应退还思特奇企业己经付款的赔偿款外,还需向思特奇企业付款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金额为协议书承诺赔偿费总金额的50%。

人民法院经审判查清,宋某于2004年8月5日从思特奇企业辞职。2004年9月1日,北京市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思特奇企业邮递了一份宋某在该企业运行的工作证明。9月7日,上诉人思特奇企业向宋某付款了第一期赔偿费5000元。宋某辞职后具体是到亚信科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就职。亚信企业与思特奇企业均是中国电信网等通信运营商特定的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公司和服务供应商,归属于同业竞争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一中院经审判觉得,宋某辞职后在竟业责任期限内到亚信企业工作中,因亚信企业与思特奇企业归属于同业竞争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因而宋某的方式触犯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承诺,归属于毁约个人行为。依照承诺,宋某应向思特奇企业退还第一期赔偿费5000元并偿还合同违约金21334.25元。王琼在退还赔偿费并偿还合同违约金后,仍应再次执行竟业责任。由此,人民法院提出以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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