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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全篇】

2021-03-18 14:14

【定义】行政裁决就是指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不服气行政主体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觉得行政主体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依规向法律规定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规对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开展合理合法、适度性核查,并做出行政裁决决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人民群众处理个人社保行业有关需求的方法之一。为了更好地标准行政裁决步骤,避免和改正违反规定的或是不善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政府部门于1999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出台政策】:我国行政复议法
【发文字号】:我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
【实行時间】:1999年10月1日起
【有关规章】:我国关于劳动仲裁调整仲裁法

文件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行政裁决范畴
第三章 行政裁决申请办理
第四章 行政裁决审理
第五章 行政裁决决策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七章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避免和改正违反规定的或是不善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确保和监管行政单位依规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学,制订此方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行政单位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行政单位审理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做出行政裁决决策,可用此方法。

第三条 按照此方法执行行政裁决岗位职责的行政单位是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实际申请办理行政裁决事宜,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审理行政裁决申请办理;
(二)向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证据调查,查看文档和材料;
(三)核查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理合法与适度,制订行政裁决决策;
(四)解决或是运送对此方法第七条所列相关要求的核查申请办理;
(五)对行政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的个人行为按照要求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流程明确提出解决提议;
(六)申请办理因不服气行政裁决决策提到行政诉讼法的应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裁决岗位职责,理应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布、立即、便民利民的标准,坚持不懈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恰当执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裁决决策为最后裁定的以外。

第二章 行政裁决范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按照此方法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一)对行政单位做出的警示、处罚、收走非法所得、收走不法财产、勒令停工暂停营业、扣留或是注销许可证书、扣留或是吊销营业执照、治安拘留等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的;
(二)对行政单位做出的限定人身自由权或是被查封、扣留、锁定资产等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决策不服气的;
(三)对行政单位做出的相关许可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上岗证等资格证书变动、中断、撤消的决策不服气的;
(四)对行政单位做出的有关确定土地资源、矿产地、流水、山林、山岭、大草原、荒山、滩涂地、水域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决策不服气的;
(五)觉得行政单位侵害合理合法的运营管理权的;
(六)觉得行政单位变动或是废除农牧业承包协议,侵害其合法权利的;
(七)觉得行政单位违反规定集资款、征缴财产、摊派花费或是违反规定规定执行别的责任的;
(八)觉得合乎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行政单位授予许可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上岗证等资格证书,或是申请办理行政单位审核、备案相关事宜,行政单位沒有依法处理的;
(九)申请办理行政单位执行维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受文化教育支配权的法律规定岗位职责,行政单位沒有依规执行的;
(十)申请办理行政单位依规派发慰问金、社会保险金或是最少生活保障费,行政单位沒有依规派发的;
(十一)觉得行政单位的别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

第七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行政单位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以下要求不合理合法,在对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时,能够一并向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明确提出对该要求的核查申请办理:
(一)国务院部门的要求;
(二)县级以上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部门的要求;
(三)乡、镇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前述所列要求没有国务院办公厅部、联合会规章制度和地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核查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申请办理。

第八条 不服气行政单位做出的行政处分或是别的人事部门处分决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明确提出投诉。
不服气行政单位对民事经济纠纷做出的协商或是别的解决,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第三章 行政裁决申请办理

第九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自了解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日六十日内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可是法律法规的申请办理限期超出六十日的以外。
因不可抗拒或是别的书面通知耽搁法律规定申请办理限期的,申请办理限期自阻碍清除生效日再次测算。

第十条 按照此方法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是申报人。
有权利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中国公民身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有权利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中国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或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的,其法定监护人能够委托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有权利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停止的,承担其支配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同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的别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做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裁决。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是异议人。
申报人、第三人能够授权委托人委托参与行政裁决。

第十一条 申报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能够申请书,还可以口头上申请办理;口头上申请办理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理应现场纪录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要求、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关键客观事实、原因和時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由申报人挑选,能够向该单位的区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往上一级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对中国海关、金融业、国税局、外汇政策等推行竖直领导干部的行政单位和国防安全行政机关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往上一级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第十三条 对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往上一级地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对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依规开设的派出机关隶属的县市级地区市人民政府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是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做出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是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还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办理裁定,国务院办公厅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做出最后裁定。

第十五条 对此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之外的别的行政单位、机构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依照以下要求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一)对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依规开设的派出机关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开设该派出机关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二)对政府部门部门依规开设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是规章制度要求,以自身的为名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开设该派出机构的单位或是该单位的区级地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三)对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受权的机构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各自向立即管理方法该机构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地区市人民政府部门或是国务院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四)对2个或是2个之上行政单位以一同的为名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其一同上一级行政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五)对被撤消的行政单位在撤消前所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向再次履行其权力的行政单位的上一级行政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有前述所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还可以向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地区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由接纳申请办理的县市级地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此方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早已依规审理的,或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理应先向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的,在法律规定行政裁决期内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早已依规审理的,不可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第四章 行政裁决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后,理应在五日内开展核查,对不符此方法要求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决策未予审理,并书面形式告之申报人;对合乎此方法要求,可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理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理应告之申报人向相关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明确提出。
除前述要求外,行政裁决申请办理自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接到生效日即是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此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接纳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县市级地区市人民政府,对按照此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归属于别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审理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理应自收到该行政裁决申请办理之日起七日内,运送相关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并告之申报人。接纳运送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理应先向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决策未予审理或是审理后超出行政裁决限期未作回应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自接到未予审理认定书之日起或是行政裁决满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依规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无书面通知未予审理的,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理应勒令其审理;必需时,上级领导行政单位还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决期内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不终止实行;可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终止实行:
(一)异议人觉得必须终止实行的;
(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觉得必须终止实行的;
(三)申报人申请办理终止实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觉得其规定有效,决策终止实行的;
(四)法律法规终止实行的。

第五章 行政裁决决策

第二十二条 行政裁决正常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核查的方法,可是申报人提出要求或是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觉得必须时,能够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调查状况,征求申报人、异议人和第三人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理应自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部门复议申请书团本或是行政裁决申请办理询问笔录影印件推送异议人。异议人理应自接到申请报告团本或是申请办理询问笔录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回应,并递交当时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
申报人、第三人能够查看异议人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回应、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外,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不可回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全过程中,异议人不可自主向申报人和别的相关机构或是本人搜集直接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裁决决策做出前,申报人规定撤销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经表明原因,能够撤销;撤销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行政裁决停止。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时,一并明确提出对此方法第七条所列相关要求的核查申请办理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该要求有权利解决的,理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没有权利解决的,理应在七日内依照法定条件运送有权利解决的行政单位依法办理,有权利解决的行政单位理应在六十日内依法办理。解决期内,中断对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对异议人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开展核查时,觉得其根据不合理合法,本行政机关有权利解决的,理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没有权利解决的,理应在七日内依照法定条件运送有权利解决的党政机关依法办理。解决期内,中断对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理应对异议人做出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开展核查,明确提出建议,经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的责任人愿意或是团体探讨根据后,依照以下要求做出行政裁决决策:
(一)实际具体行政行为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用根据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适度的,决策保持;
(二)异议人不执行法律规定岗位职责的,决策其在一定期内执行;
(三)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决策撤消、变动或是确定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决策撤消或是确定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能够勒令异议人在一定期内再次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
1.关键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的;
2.可用根据不正确的;
3.违背法定条件的;
4.超过或是渎职犯罪的;
5.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显著不善的。
(四)异议人不依照此方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回应、递交当时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的,视作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沒有直接证据、根据,决策撤消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勒令异议人再次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人不可以同一的客观事实和原因做出与原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或是基本一致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时能够一并明确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合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要求理应给与赔付的,在决策撤消、变动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或是确定实际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时,理应另外决策异议人依规给与赔付。
申报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时沒有明确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依规决策撤消或是变动处罚,撤消违反规定集资款、收走财产、征缴财产、摊派花费及其对资产的被查封、扣留、锁定等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时,理应另外勒令异议人退还资产,消除对资产的被查封、扣留、锁定对策,或是赔付相对的合同款。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行政单位的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早已依规获得的土地资源、矿产地、流水、山林、山岭、大草原、荒山、滩涂地、水域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理应先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或是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划分的勘界、调节或是征收土地的决策,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资源、矿产地、流水、山林、山岭、大草原、荒山、滩涂地、水域等生态资源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行政裁决决策为最后裁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决策;可是法律法规的行政裁决限期低于六十日的以外。状况繁杂,不可以在要求期内做出行政裁决决策的,经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的责任人准许,能够适度增加,并告之申报人和异议人;可是增加限期数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裁决决策,理应制做行政裁决认定书,并盖上图章。
行政裁决认定书一经送到,即产生法律认可。

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理应执行行政裁决决策。
异议人不执行或是无书面通知推迟执行行政裁决决策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是相关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理应勒令其时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贷款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裁决决策的,或是不执行最后裁定的行政裁决决策的,依照以下要求各自解决:
(一)保持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决决策,由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依规申请强制执行,或是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变动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决决策,由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规申请强制执行,或是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违背此方法要求,无书面通知未予审理依规明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办理或是不依照要求运送行政裁决申请办理的,或是在法定时限内不做出行政裁决决策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警示、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勒令审理仍不审理或是不依照要求运送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导致严重危害的,依规给与退级、免职、辞退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工作员在行政裁决主题活动中,营私舞弊或是有别的失职、渎职个人行为的,依规给与警示、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依规给与退级、免职、辞退的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异议人违背此方法要求,不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回应或是不递交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或是阻碍、变向阻碍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警示、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开展报复陷害的,依规给与退级、免职、辞退的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人不执行或是无书面通知推迟执行行政裁决决策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警示、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勒令执行仍拒不执行的,依规给与退级、免职、辞退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承担法纪工作中的组织发觉有没有书面通知未予审理行政裁决申请办理、不依照要求限期做出行政裁决决策、营私舞弊、对申报人威胁恐吓或是不执行行政裁决决策等情况的,理应向相关行政单位提意见,相关行政单位理应按照此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做出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申请办理,不可向申报人扣除一切花费。行政裁决主题活动所需经费预算,理应纳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经费预算,由区级财政局给予确保。

第四十条 行政裁决期内的测算和行政裁决公文的送到,按照民诉法有关期内、送到的要求实行。
此方法有关行政裁决期内相关“五日”、“七日”的要求就是指工作中日,没有节假日日。

第四十一条 老外、无国籍、国外机构在我国地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可用此方法。

第四十二条 此方法实施前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裁决的要求与此方法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方法的要求为标准。

第四十三条 此方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修定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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