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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申请交纳管理规定【2013版本号】
2021-03-18 14:14
【前言】社保就是指我国为了更好地防止和强制性社会发展大部分组员参与的,具备个人所得重分派作用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发展规章制度。其关键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保、失业险、生育险、工伤险。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员个人社保,进一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政府部门规定用人公司务必依照要求为员工参与个人社保,依照要求申请社保缴纳。为了更好地标准在我国社保交费申报流程,保证用人公司准时全额的交纳,在我国个人社保单位依据有关规章下达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本要求于2013年11月推行,其关键对社会发展保费申请、交费及其惩罚等事宜开展了表明。
【出台政策】:社会保险金申请交纳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我国人力资源局社保部令第20号
【实行時间】:2013年11月1日起
【有关规章】: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金征收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社会保险金申请
第三章 社会保险金交纳
第四章 未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解决
第五章 法律依据
第六章 附录
第一条 为标准社会保险金的申请和交纳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用人公司开展交费申请和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社会保险金,可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社会保险金,就是指由用人公司以及员工依规参与社保并交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基本医保费、工伤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担社保交费申请、核准等工作中。
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征缴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规征缴社会保险金。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担征缴的社会保险金,推行统一征缴。
第四条 用人公司理应按月在要求期内到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申请事宜包含:
(一)用人公司名字、机构组织代码、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用人公司开户行、户名及账户;
(三)用人公司的交费保险险种、缴费基数、利率、交费金额;
(四)职工名册及员工交费状况;
(五)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别的事宜。
在一个交费本年度内,用人公司第一次申请后,其他月能够只申请前述要求事宜的变化状况;无变化的,可以不申请。
第五条 员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公司委托申请。代员工申请的事宜包含:员工名字、社会保障部号、劳动力种类、通讯地址、代收代缴清单等。
用人公司代员工申请的交费清单及其变化状况理应经员工自己签名认同,由用人公司存留备查簿。
第六条 用人公司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社保交费申请有艰难的,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愿意,能够邮递申请。邮递申请以寄出去地的邮戳时间为具体申请时间。
有标准的地域,用人公司还可以依照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的要求开展网上申请。
第七条 用人公司理应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属实申请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请事宜。用人公司申请材料齐备、缴费基数和利率符合要求、申报排列与组合一致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后出示缴费通知单;用人公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用人公司撤销案件。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在进行社保核查工作中全过程中,发觉用人公司未属实申请导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金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要求解决。
第八条 用人公司理应自劳动力生效日30日内为其员工申办社保备案并申请交纳社会保险金。未办社保备案的,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其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
用人公司未依照要求申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暂按该企业上个月交费金额的110%明确应交金额;沒有上个月交费金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暂按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总数、本地上本年度员工平均收入等相关状况明确应交金额。用人公司补领申请办理手续后,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照要求清算。
第九条 用人公司因不可抗拒,不可以按时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的,能够延期申报;不可抗拒情况清除后,理应马上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汇报。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查清客观事实,给予审批。
第十条 用人公司理应持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出示的缴费通知单在要求的期内采用以下方法之一交纳社会保险金:
(一)到其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交纳;
(二)与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承诺的别的方法。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用人公司能够与金融机构或是别的金融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或是别的金融企业依据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给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公司和为其员工代缴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员工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公司代收代缴。用人公司依规执行代收代缴责任时,一切企业或是本人不可干涉或是回绝。
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代交社保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勒令其时限交纳,并自未交生效日按日另收0.5‰的税款滞纳金。用人公司不可规定员工担负税款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缴的社会保险金,理应存进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照要求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收益户。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依照相关要求按时将接到的股票基金存进依规设立的社保股票基金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对已征缴的社会保险金,依据用人公司具体交纳额(包含代收代缴额)和代收代缴清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记帐。
第十四条 用人公司理应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清单状况告之员工自己。
用人公司理应每一年向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通告或是在本企业居所的明显部位发布本企业全年度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接纳员工监管。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详细、精确地纪录用人公司以及员工的交费状况,并将交费状况按时告之用人公司和员工。用人公司和员工有权利依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要求查看交费状况。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最少每一年一次向社会发展发布社会保险金征缴状况,接纳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于查清未交客观事实生效日五个工作日之内传出社会保险金时限补交通告,勒令用人公司在接到通告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补交,另外告之其贷款逾期仍未交纳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解决: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且未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二)申请后未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三)因谎报、少报员工总数、缴费基数等事宜而少缴社会保险金的。
第十七条 用人公司未依照本要求第十六条要求的限期补交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向用人公司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查看其储蓄帐户。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依据查看結果向隶属的社保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做出划转社会保险金的决策,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公司名字、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二)用人公司开户行、户名及账户;
(三)申请办理划转的客观事实、原因及根据;
(四)申请办理划转的社会保险金金额;
(五)社保行政机关规定出示的别的原材料。
第十九条 社保行政机关收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划转申请办理后,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立即做出划转社会保险金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公司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给予划转。
第二十条社保行政机关做出的划转社会保险金决策,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送到用人公司,并密送社保经办人员组织。
第二十一条 经查看,用人公司余额低于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或是划转后用人公司仍未全额偿还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规定用人公司以质押、质押贷款的方法出示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公司理应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认同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质押资产或是质押贷款资产开展评定,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后,对可以全额偿还社会保险金的,彼此依规签署借款合同或是质押合同;必须申请办理备案的,理应依法处理预告登记或是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与用人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或是质押合同后,理应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并承诺协议书满期用人公司仍未全额偿还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参考协议书满期时的价格行情,以质押资产、质押贷款资产折扣率或是以竞拍、卖掉个人所得抵缴社会保险金。
推迟交费协议书限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公司出示贷款担保并签署推迟交费协议书的,其员工在延缴期内依照要求享有社保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公司经勒令仍未补交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要求,向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扣留、被查封、竞拍用人公司资产,以竞拍个人所得抵缴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税款滞纳金:
(一)经查看,用人公司开户行余额低于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且未签署保证合同的;
(二)经划转,用人公司仍未全额偿还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且未签署保证合同的;
(三)推迟交费协议书满期,因贷款担保资产的价格行情或是支配权情况产生变化,用人公司仍未全额偿还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理应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二)用人公司未交社会保险金及另收税款滞纳金的客观事实、原因和根据;
(三)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时限补交通告;
(四)用人公司的建议;
(五)用人公司可由本要求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时的有关原材料;
(六)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公司资产状况;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及其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别的原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理应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责任人签字,盖上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的图章,并标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社保行政机关以及工作员做出划转社会保险金决策时,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由上级领导社保行政机关或是相关部门行政强制执行,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给用人公司或是本人导致损害的,依规担负承担责任;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违背法定条件做出划转社会保险金决策的;
(二)未在要求期限内立即做出划转社会保险金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公司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的;
(三)决策划转的社会保险金金额不正确的;
(四)向被告方泄漏信息内容危害划转社会保险金的;
(五)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别的个人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以及工作员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由社保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视剧情轻和重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相对处罚:
(一)未依照本要求第八条核准或是明确用人公司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
(二)对已征缴的社会保险金未依照国家规定记帐的;
(三)未依规勒令未交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公司时限补交社会保险金、另收税款滞纳金的;
(四)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要求的;
(五)签署保证合同和推迟交费协议书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依照要求审批、处理贷款担保资产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私自变更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利率,造成 收少或是多收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保行政机关勒令其追讨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或是退回不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
第三十条 用人公司未依照要求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开展交费申请或是未依照要求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保行政机关理应严厉查处。
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要求,勒令其时限交纳或是补充,并自未交之日起按日另收0.5‰的税款滞纳金;贷款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保行政机关处未交金额1倍之上3倍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公司未按月将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清单状况告之员工自己,或是未依照要求通告、发布本企业全年度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的,员工有权利向社保行政机关检举、举报。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金由税务局征缴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立即将用人公司和员工应交社会保险金金额出示给税务局;税务局理应立即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出示用人公司和员工的交费状况。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按月将企业和本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状况出示给承担付款失业险工资待遇的经办人员组织。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信息参与社保的,社会保险金申请和交纳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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