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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备案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全篇】

2021-03-18 14:14

在我国政府部门规定用人公司务必依照要求准时为员工交纳社保花费。但用人公司为员工交纳社保花费的必要条件是务必申请办理社保登记,领到社保登记证。因而为了更好地标准在我国社保登记证书各类业务流程办理手续,在我国原社会保障部施行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以下。

【出台政策】:社保备案管理方法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我国社会保障部令第一号
【实行時间】:1999年3月19日

文件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三章 工商变更
第四章 销户备案
第五章 备案有效证件
第六章 附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升和标准社保备案管理方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称规章》的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凡根据规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理应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理应依照本方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社保备案,领到社保登记证书。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下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负责人社保备案。

第四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提升对社保备案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从业生产运营的交费企业自领到企业营业执照生效日30日内、非非生产性企业自创立生效日30日内,理应向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办社保备案。规章实施前并未参与社保的交费企业,理应根据规章第八条,持本方法第七条要求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到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社保备案。
规章实施前早已参与社保的交费企业,理应依照前述要求到本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补领社保备案。

第六条 社保备案推行属地。
交费企业具备外地子公司的,子公司一般理应做为单独的交费企业,向其所在城市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独立申办社保备案。
跨区域的交费企业,其社保备案地由有关地域商议明确。建议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明确备案地。

第七条 交费企业申办社保备案时,理应填好社保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准许创立有效证件或别的审批从业有效证件;
(二)我国品质质量监督单位授予的组织架构统一编码资格证书;
(三)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别的相关有效证件、材料。

第八条 对交费企业申报的社保申请表、出示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及时审理,并在自审理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审批结束;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发送给社保登记证书。

第三章 工商变更

第九条 交费企业的下列社保备案事宜之一产生变动时,理应依规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办变动社保备案:
(一)公司名称;
(二)居所或详细地址;
(三)法人代表或责任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架构统一编码;
(六)主管机构;
(七)单位隶属;
(八)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别的事宜。

第十条 交费企业理应自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或相关行政机关准许或公布变动生效日30日内,持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到原社保备案组织申请办理变动社保备案:
(一)变动社保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变更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行政机关准许或公布变动证实;
(三)社保登记证书;
(四)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求的别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工商变更企业递交原材料齐备的,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发送给社保变动申请表,并由申请办理工商变更企业依规属实填好,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后,归于交费企业社保备案档案资料。 社保工商变更的內容涉及到社保备案有效证件的內容需要做变更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取回原社保登记证书,并按变更后的內容,再次签发社保登记证书。

第四章 销户备案

第十二条 交费企业产生散伙、倒闭、撤消、合拼及其别的情况,依规停止社保交费责任时,理应立即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办销户社保备案。

第十三条 交费企业理应自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销户备案生效日30日内,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办销户社保备案;依照要求不用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销户备案的交费企业,理应自相关行政机关准许或是公布停止生效日30日内,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办销户社保备案。
交费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理应自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生效日30日内,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办销户备案。

第十四条 交费企业因居所变化或生产制造、运营详细地址变化而涉及到更改社保备案组织的,理应自所述变化产生生效日30日内,向原社保备案组织申请办理销户社保备案,并向迁达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社保备案。

第十五条 交费企业在申请办理销户社保备案前,理应付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税款滞纳金、处罚。
交费企业申请办理销户社保备案时,理应递交销户社保备案申请办理、裁判文书或别的相关销户文档,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申请办理销户社保登记,缴销社保备案有效证件。

第五章 备案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社保登记证书的款式由社会保障部制订。社保登记证书由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统一印刷,必需时可印刷团本。

第十七条 社保登记证书号冠于省、自治州、市辖区通称标志,并在省、自治州、市辖区范畴内统一编号。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将省内、自治州、市辖区的地区编码表报社会保障部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社保登记证书由交费企业存放。交费企业在申请办理招骋和解雇员工办理手续时理应提供社保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社保申请表、登记证书填好的相关内容理应真正而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对已签发的社保备案有效证件,推行按时认证和换领规章制度。交费企业理应在要求的期内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认证或换领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保备案有效证件不可仿冒、伪造、出让、修改、交易和毁损。
丢失社保备案有效证件的,理应立即向原社保备案组织汇报,并申请办理补领。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由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理应按月向税务局出示本月交费企业社保备案、工商变更及销户备案的状况。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州、市辖区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能够依据本方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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