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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加班工资有时限吗?

2021-09-01 16:11

一、员工追讨加班工资有时限吗?

加班工资的讨要有时间限定,因加班工资引起的劳务纠纷能够 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诉讼,诉讼是有时间限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間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知晓或是应该了解其权益被侵犯之日起测算。前述規定的仲裁时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认为支配权,或是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另一方被告方允许行使权力而终断。从终断时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欠付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结束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这一规章包括三层含意:

最先如果是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用人公司托欠员工加班费的,则员工能够 随时随地向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单位提到诉讼,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费,不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定;

次之,如果是劳务关系早已完成以后,那麼员工向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单位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费,则需要在一年内明确提出;

最终,在劳务关系完毕后的一年内,假如员工认为支配权、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用人公司允许付款的,则仲裁时效再次测算。

二、加班费计算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应该依照以下标淮付款高过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的薪资酬劳:

(一)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酬劳;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无法布置调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酬劳。

2、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无法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综合性以上所讲的,加班工资针对大家员工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只需员工加了班,用人公司就务必要给与职工的加班工资,用人公司回绝所造成的劳务纠纷,员工就需要在规下的時间以内开展追讨,否则的话,就可以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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