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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职工病事假工资待遇

2021-09-01 16: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和行政机关职工病事假工资待遇

  1. 病事假在2个月之内的,标准工资及我国地区性赔偿薪水全额的派发。

  2. 病事假超出2个月不满意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意十年的,按标准工资中的稳定薪水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薪水、普通职工为级别薪水、选手为体育文化基本津贴费、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职位和技术等级薪水、普通职工为薪级工资,相同)、职岗补贴(含中小学老师的教龄津贴、护理人员的护龄补贴,相同)二项之和的90%计发,活薪水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中人员工资组成中的补贴、行政机关员工工资组成中的奖励金,相同)按90%下列的占比计发;工作中满十年以及上面的,标准工资及我国地区性赔偿薪水全额的派发。

  3. 病事假超出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意十年的,按固定不动薪水一部分及职岗补贴二项之和的70%计发,活薪水一部分按70%下列占比计发;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意二十年的,按固定不动薪水一部分及职岗补贴之和的80%计发,活薪水一部分按80%下列占比计发;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及上面的,按固定不动薪水一部分及职岗补贴之和的90%计发,活薪水一部分按90%下列的占比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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