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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不过社保缴费责任

2021-03-17 11:03

  罗某是一家中外合作公司的员工。他被招进来后,便与该公司签署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另外,在劳动者合同附件中,彼此承诺,社会保险金含在薪水中,个人社保由职工自身承担交纳。

  2011年,在被该公司回绝继签劳动合同书之后,罗某赶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中。可在申请办理交纳社会保险金办理手续时,新企业发觉罗某以前仍未交纳过社会保险金,便规定其出示相关自身社保层面的原材料。

  罗某出示出不来有关原材料。新企业一时没法为他交纳社保。无可奈何,罗某寻找房山关于劳动仲裁协商管理中心资询。

  调解员掌握状况后发觉,原先罗某尽管与以前所属的公司承诺过社会保险金含在薪水中,自身承担交纳社会保险金,但是他并沒有交纳过社会保险金。

  调解员强调,《劳动法》要求,用人公司和员工务必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国务院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要求,交费企业、交费本人理应准时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交费企业务必按月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后,在要求的期内交纳社会保险金;交费企业和交费本人理应以贷币方式全额的交纳社会保险金;交费本人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由所属单位从其自己薪水中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不可免减。此外,《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要求,交费企业理应按月向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本月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经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后,以贷币方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综上所述得知,交纳社保是用人公司的法定义务,具备强制。此案中,公司与罗某都承担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责任。她们自主承诺的社会保险金含在薪水酬劳中,违背法律法规。针对公司来讲,即便彼此承诺社会保险费含在薪水中也不可以免去交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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