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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2021-08-31 16:28

一、南京市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1、测算加班费时,日薪水按人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换算,钟头薪水则在日薪水的根基上再除于8钟头。即:

节假日日加班费=加班费的测算数量÷21.75×300%

歇息日加班费=加班费的测算数量÷21.75×200%

一切正常工作中日加班费=加班费的测算数量÷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费,则以日加班费除于8钟头。

2、在明确加班费的测算数量时,劳动合同书对加班加点基数有确立承诺的,按承诺的规范明确。但加班费的测算数量不可少于当地基本工资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公司理应严格遵守劳动定额规范,不可逼迫或是变向逼迫员工加班加点。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的,理应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向职工付款加班工资。

二、如何计算不一样状况下的加班工资?

明确了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后,还需要区别不一样状况,才可以精确测算出加班工资,实践活动使用中实际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工时规章制度的加班费计算。依照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1)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2)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无法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3)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2、综合性测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依照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经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时间工时制度的公司,在整体测算时间内的总具体上班时间不可高于总标准规定上班时间,超出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一款的要求付款薪资酬劳,在其中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按《劳动法》第44第三款的要求付款薪资酬劳。并且,增加上班时间的时数均值每月不可超出48小时。

3、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的测算。一般状况下,经准许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公司不用付款加班工资。可是应该留意,用人公司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依然理应依照不少于自己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加班工资。

4、推行计时工资规章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劳动部门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综合性以上所讲的,加班费针对大家员工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并且不一样过程中的加班加点所给的加班工资便会不一样,因而,我们在加班加点以前还要和用人公司商议好,务必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议来,那样大家的收益才会得到确保,进而不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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